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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庫2年近萬噸玉米「不翼而飛」,真相出人意料

2024-04-23辟謠

來源:澎湃新聞

張李彬、趙旭飛、劉建輝、鄒其元/央視新聞

位於河北省秦皇島市的一座糧倉,儲存著約1萬噸糧食。1萬噸糧食是個什麽概念?如果以每人每天吃1斤糧食的數量計算,1萬噸糧食可以滿足一個400萬人口的城市5天的需求。可是在2023年6月,秦皇島警方接到了這樣一起報案,這家糧庫近萬噸糧食憑空消失了。

糧食虧庫,糧企報案

從購銷環節入手調查

這是位於秦皇島市山海關區的一個糧庫,共有糧倉十余座。2020年,河北省一家大型糧企租用了這裏的4座糧庫用於糧食儲備。

而在2022年一次例行檢查中,這家糧企卻發現存放於糧庫內的玉米虧庫近1萬噸。專案組經初步調查發現,報案糧企與一位郭姓商人進行貿易合作,2020年開始陸續從郭某名下公司買進糧食存放於這家糧庫。直到報案,雙方已經合作了兩年,現如今發現糧食虧庫,報案糧企懷疑與郭某有關。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李超: 我們開始找到郭某對他進行詢問,郭某聲稱之前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確實和糧企進行過深度合作,然後在向糧企輸送玉米糧食的過程中,也是按照合約去履行的。

糧企一般會派「駐庫員」到糧庫所在地,負責監管糧食的入出庫以及安全儲備工作。於是警方又找到了這家糧企派駐到涉案糧庫的駐庫員勾某了解情況。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李超: 據他稱糧食確實是有虧庫的情況,按照他自己的說法,這些虧庫的情況,他的上級領導是知情的,並且有個別領導是對他進行授意之後,他才允許糧商把糧食拉走的。

不過,根據警方的調查,企業內部並沒有人授意勾某這樣去做。雖然參與案件偵辦的都是有著多年經偵經驗的民警,但是辦理涉糧領域的案件還是第一次,糧庫進出糧食有著怎樣的操作流程?

透過走訪,警方了解到,這家糧庫共有十余座糧倉,有4座租給了這家糧企自行管理,雖然管理方式略有不同,但糧食入出庫的流程基本一致。在糧食過磅處,監控器材會即時記錄車牌號,確保入出庫的為同一台車,這些情況也都會自動錄入系統。

在走訪過程中,有糧庫的工作人員向民警反映,商人郭某在糧食入庫的環節,有一些反常規的操作。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 李超: 他們進糧食這個車走了一趟之後,然後沒有把滿載的糧食入庫,而是在院內迴圈反復地過磅,並且在過磅的過程中有一些特殊的手段,包括司機上下車,包括車上多站一個人,甚至是往正在稱重的電子磅上搬運大石塊。

運糧車上動手腳,

入庫時出現反常操作

正常的入庫環節為什麽要在運糧車上動手腳?一系列蹊蹺的行為也加大了郭某的嫌疑。於是警方又找到了曾經為郭某打工的幾名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侯某,曾經受雇於郭某,負責統計報表、後勤保障。在對侯某進行問詢以及對她提供的大量賬目進行審查過程中,警方有了重大收獲。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 李超: 這個工作人員每天都要向郭某就是他們口中的郭老板報送兩份表格,這兩份表格的內容,一份是每天運糧車出入庫的真實的數據,還有一份就是每天向大型糧企系統報送的數據。

這就是那份關鍵證據的復制版,記錄了實際入庫的糧食數量以及上報糧企系統的糧食數量,正常的情況下,這兩個數據應當完全一致,但這份表格上記錄的數據卻有著很大的出入。

不僅如此,在這份表格上還記錄了出庫的數據。為規避相關風險,糧企有著明確的規定,買入糧食與賣出糧食的合作商不能為同一家公司。

按照這一規定,作為供貨商,郭某無權拉走糧食,可這份表格上為什麽會出現出庫的數據呢?

郭某一邊扮演上遊公司向糧企供糧,一邊扮演下遊公司從糧企處買糧。於是這張表格上就有了實際入庫與出庫的數據,以及上報系統的數據。在表格的右下方還清楚寫明了相差重量為9000余噸,這與受害糧企虧庫的數量基本一致。

而郭某僱用的另外兩名員工趙某和張某,也承認了在入庫環節存在一車迴圈過磅、協助駐庫員調整過磅系統等情況。綜合全案證據,警方於2023年7月 對糧商郭某,駐庫員勾某,三名工作人員侯某、趙某、張某以涉嫌合約詐騙罪刑事拘留。

「守糧人」變「偷糧鼠」,

駐庫員監守自盜

一家糧企駐庫員的職責,就是守好糧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線,而在這起案件中,勾某卻與糧商內外勾結,從一名「守糧人」變成了「偷糧鼠」。

到案後,駐庫員勾某交代了他如何放松管理,幫助糧商郭某蒙騙監控系統,虛假入庫的情況。據了解,運糧車上到電子磅之後,系統會自動辨識車牌號並記錄下來,目的是方便工作避免手動輸入,但這對於想造假的人來說反而造成了困難。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李超: 於是駐庫員想了其他辦法,讓現場的工人幫助他站在車頂上,調整網絡攝影機的角度,使網絡攝影機看不到車牌號的位置。正是因為電子辨識器材無法真實地錄入真實車牌號,所以說需要他手動添加號碼。手動添加的過程中,也給了這些犯罪分子一些可乘之機。

之前有糧庫工人反映看到有人在糧車上放石頭或者司機上下車等行為,又是什麽目的呢?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李超: 滿載的運糧車過一遍磅之後,滿載的糧食車並沒有及時入庫,反而在糧庫的大院裏邊反復地迴圈轉,目的就是短期之內再上一遍電子磅,然後車牌號再次手動輸入。這個時候這輛運糧車的重量不可能和上一輛運糧車的重量是一模一樣的,所以說他們為了規避這方面的假象,用於改變每次過磅的稱重數值。

駐庫員勾某以這樣的手段與糧商郭某內外勾結,造成多輛運糧車入庫的假象,並制作糧食入庫單、糧權確認單,向受損糧企監管系統虛報入庫糧食的方法,套取了大量購糧資金。而在出庫環節,郭某的手段更是簡單粗暴。

在此期間,為了欺騙糧企對糧庫情況的遠端影片檢查,郭某還指使員工用虛拉橫尺、斜插豎尺的方式,虛構庫存余量。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李超: 為了迎接影片檢查,他們用斜打尺的方法,正常來講,直線距離和斜線距離肯定是有差距的,斜線要比直線要長很多,他們用這種方法又虛構了糧食的高度,所以說綜合來看,糧食的長寬高,他們都有作假行為。

是否構成合約詐騙罪?

有哪些構成要件?

涉案糧商郭某到案後,一直辯稱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而對於公安機關來說,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也是平等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的體現。

為準確定性,案件偵辦期間,公安機關多次進行研判。

犯罪嫌疑人郭某到案後,承認虛假入庫以及擅自出庫的情況,但他也一直辯稱,這是因為他與這家糧企存在經濟糾紛,自己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他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具體到本案就是說,當事人究竟是抱著貿易往來的心態與糧企合作,而在合作過程中出現了經濟糾紛,還是主觀上就有著「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個判斷有罪無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按照郭某的邏輯,他拿走了本應屬於自己的那份保證金。但根據警方的調查,郭某變賣糧食獲利兩千五百余萬元,而這筆保證金大概五百萬元,剩下的兩千多萬郭某則辯稱想要投建一個糙米加工廠繼續與糧企合作,但糧企表示從沒有與郭某簽訂過這樣的合約。

不僅如此,警方還發現,郭某名下實際管理的幾家公司,在與糧企合作之前是負債經營的,而且負債金額較大,在這種背景下,郭某受他人引薦,與糧企簽約開始了經營活動。那麽郭某的啟動資金從何而來?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石磊: 就是因為他從糧庫手裏借取了相對的大額資金,然後收購糧食再賣給受損的糧企。這一招其實俗稱也是借雞生蛋。

結合案件整體情況,警方將郭某虛假入庫的行為認定為涉嫌合約詐騙罪,擅自拉走糧食的行為認定為涉嫌盜竊罪,本案涉及的駐庫員勾某、記賬員侯某以及負責運送糧食、協助操縱監控系統的兩名工人趙某、張某也因涉嫌合約詐騙罪與盜竊罪,於2023年11月被移交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不斷弄虛作假,

誰給「碩鼠」開方便之門?

目前,這起案件依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涉案嫌疑人的行為如何認定,還需經檢察機關審查,並根據訴訟程式由法院作出判決。而回顧整起案件,在兩年的時間裏,郭某為什麽能一而再再而三弄虛作假?究竟是誰給糧倉「碩鼠」開了方便之門?

經調查,郭某在本案中非法獲利兩千五百余萬元,駐庫員勾某從中獲得了五萬元的好處費,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得到的是每月幾千到一萬元不等的所謂「高薪薪金」。

警方了解到,勾某一開始並沒有同意郭某的請求,後因家庭變故需要用錢才最終被腐蝕拉攏。現如今,大夢方醒,勾某悔之晚矣。

在與糧企的合作中,第一年郭某就用類似的手法拉走了近1萬噸糧食,虧庫情況被糧企察覺後,郭某又拆東墻補西墻補上了窟窿,糧企就沒有繼續深究,直到第二年郭某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無奈之下糧企才選擇報案。

隨著偵查工作推進,警方與企業深入交流,也發現了這家糧企存在的一些問題。例如,為防被拉攏腐蝕,企業有明文規定應當派駐兩名駐庫員,在本案中卻長期只有勾某一人值守,監控系統存在問題無人維修等等。

秦皇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副支隊長倪士禹: 針對此情況,我們也對企業及行業監管部門發出了提示函,針對提示函,監管部門也積極表示將會積極整改,只有警企共同協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杜絕此類犯罪的再次發生。

在案發所在地,這家糧庫與受害企業的營運模式和經營範圍類似,這一案件也給這家企業敲響了警鐘。

「悠悠萬事,吃飯為大」,糧食安全一頭連著國家安全,一頭連著百姓生活。公安機關將持續依法嚴厲打擊合約詐騙、非法經營、串通投標等涉糧犯罪活動,全力保障農業生產,切實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