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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女兒脫罪,母親出面「頂罪」;為了掩飾謊言,多名家人作偽證——一次無心之失坑了一家人

2024-07-05辟謠

原標題:為了讓女兒脫罪,母親出面「頂罪」;為了掩飾謊言,多名家人作偽證——一次無心之失坑了一家人

女兒失火燒山,母親為其「頂罪」,最終,二人雙雙入罪。近日,經貴州省平塘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羅某柔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柔的母親陳某連有期徒刑十個月。法院宣判後,二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女兒失火燒山,母親幫其「頂罪」

今年2月11日,正值大年初二,陳某連和女兒羅某柔、羅某誼以及羅某誼的男朋友趙某權,按照風俗一同到陳某連亡夫的墓前悼念。清理完墓地周圍的雜草和樹枝,羅某柔用打火機將雜草點燃,因當天風大,燃起的火星被吹到附近的山坡上,引起森林火災。

4人當即用樹枝等撲打滅火,但由於風勢太大,沒能控制住火勢。4人大聲呼喊,請附近村裏的人來幫忙,並撥打了火警電話,在眾人的合力撲救下,山火被撲滅。

「這次燒山面積這麽大,肯定要坐牢了,我還沒有結婚,被判刑會影響下一代的。」撲火過程中,羅某柔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並不停抱怨。羅某柔提出母親年紀大,即使坐牢影響也不大,想請母親替自己「頂罪」。陳某連也同意幫女兒「頂罪」,姐姐羅某誼也沒反對。後來,羅某誼、羅某柔將3人商量的情況告訴了趙某權,並提出對外一致說火災是由陳某連點火造成的。

案發當日,在公安機關調查時,陳某連承認是自己點燃雜草,引發火災,同行的3人也都說火是由陳某連引燃的。事後,經調查,過火總面積超24公頃。

因過火面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2月15日,平塘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並再次對4人進行了訊問。陳某連仍承認是自己不小心引發山火,其余3人也指證系陳某連失火燒山。2月20日,陳某連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月27日,公安機關以陳某連涉嫌失火罪向平塘縣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作案工具來源不明,案件存在疑點

平塘縣檢察院檢察官王玲負責承辦該案。對她來說,這只是她辦理眾多刑事案件中的一起,案情簡單,過火面積達到立案標準,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又有證人證言相印證,只是一起「小案」。但「小案」並沒有讓她有所懈怠,她仔細審查了全案卷宗,認真對照了陳某連的供述和其他同行3人的證人證言後,發現該案沒那麽簡單。

作案工具、作案方式是查清失火罪所必查的。在調查時,公安機關向幾人了解了相關情況。據陳某連交代,4人都沒有攜帶可以點火的工具,她走到附近的公路旁攔車,一輛白色轎車停下來,她向司機借了打火機,然後點燃了雜草。

「我不清楚她(陳某連)是用什麽工具點火的,使用的工具從哪裏來、現在在哪裏我也不知道。」羅某誼在公安機關調查時說。「確實是她(陳某連)點的火,但是她從哪裏找到的點火工具我不清楚,點火的具體過程我也沒有看到。」羅某柔的說法與姐姐基本一致。趙某權也對怎麽點的火表示不知情。

「陳某連供述自己是向別人借打火機點的火,可同行的3人卻說不清楚點火工具是什麽、從哪裏來的。」反復比對公安機關對4人做的筆錄,王玲覺得事情比較可疑。為此,她特地來到案發現場進行了實地調查,發現從墓地到外圍的公路雖然有些距離,但沒有遮擋物,視野很開闊。如果陳某連向路過的白色轎車司機借打火機,其他3人不可能看不到,4人中肯定有人說謊。

檢察官向公安機關反饋了該情況,並建議尋找白色轎車司機。偵查人員調取了進入案發現場主幹道上的監控影片,未發現案發時段有白色轎車進入案發地及附近區域。經過分析,偵查人員認為,陳某連作了虛假供述。

提出補充偵查意見,查清案件真相

「建議調取4人之間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查清打火機來源、核實清楚具體是誰引發的森林火災。」檢察官認為,幾人如果「串供」,很可能會私下議論此事,於是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意見。

偵查人員調取了4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並從羅某誼與羅某柔的聊天記錄中發現,兩人明確提到火災是由羅某柔引起的。

公安機關再次訊問陳某連、羅某誼、羅某柔、趙某權4人。面對證據,4人終於說出了案發時的真相。當天4人都在清理雜草,中途羅某柔向幾人詢問有沒有打火機,羅某誼因在家負責做飯,隨身攜帶了打火機,羅某柔從羅某誼口袋中拿出打火機,點燃了雜草。3人雖然商量對外稱陳某連點火,但沒有想到公安機關會問得這麽細,更沒有想到檢察官會重返案發現場發現案件疑點。

3月4日,平塘縣檢察院批準逮捕陳某連。3月19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失火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羅某柔。3月21日,平塘縣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4月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平塘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羅某柔因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涉嫌失火罪,案發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母親幫助自己「頂罪」,其行為涉嫌妨害作證罪。陳某連為讓女兒逃避處罰,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陳述,欲頂替女兒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涉嫌包庇罪。羅某誼為了包庇妹妹的犯罪行為,與妹妹共同指使趙某權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趙某權受羅某誼、羅某柔指使,在明知火災系羅某柔所為,為使羅某柔逃避處罰仍作偽證,涉嫌偽證罪。考慮羅某誼、趙某權二人主觀惡性不大,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犯罪情節輕微,該院擬對二人作不起訴處理。

4月28日,平塘縣檢察院到案發地對此案召開公開聽證會,並邀請部份村民代表參加,聽證員一致同意對羅某誼、趙某權作不起訴處理。同日,平塘縣檢察院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根據行刑反向銜接要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二人作出行政處罰。公安機關采納檢察意見,對羅某誼、趙某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並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月28日,平塘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審理後采納檢察機關的定罪與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丁艷紅 肖家雲 蒙婷)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