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博取流量
有些人 生編硬造出聳人聽聞的訊息
一看嚇一跳
再看是造謠
雷州公安嚴厲打擊網絡謠言
全力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近期,雷州市公安局快速查處
1起網絡謠言案件
9月7日,雷州公安網安部門工作發現,網民陳某在某平台釋出一則題為「特大新聞!雷州市英利鎮有倆位北方公民因賭博事打架,其中一位打死另一位」的短影片。經核,為謠言。
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傳喚調查,陳某稱,其為獲取流量、吸引粉絲,擅自編輯釋出了該不實資訊,其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嫌疑人陳某已被依法行政處罰,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謠傳謠的有關法律規定
01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使用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02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民警提醒: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上釋出資訊、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不信謠、不傳謠,未經核實的資訊切勿盲目轉發傳播。對網上編造、傳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