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天下 > 辟謠

三男子在國家級自然保育區電魚15公斤,承擔5.8萬元生態修復費,還需「勞務代償」

2024-01-16辟謠

因在長江上遊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育區內電魚約15千克,三男子不僅需共承擔5.8萬余元的生態修復費用,還需透過勞務代償的方式替代履行環境修復責任。1月14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由重慶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首件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了調解協定。

庭審現場 圖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據法院公布的資訊,2023年4月9日淩晨,徐某、劉某、周某在位於長江上遊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育區的重慶市江津區石蟆鎮長江水域,駕船采用電捕魚方式進行非法捕撈,共捕獲清波、鯉魚等野生魚類約15千克。經長江水產研究所評估,三被告的此次非法捕撈行為對天然漁業資源的損失評估總計為8.3萬余元。

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因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提起公訴,還因破壞當地天然漁業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透過省級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連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8.3萬余元、評估費229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三被告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經濟能力不足無法直接賠償全部生態修復費用。考慮到三人均為案發地附近長江沿岸居民,由其進行環境公益法治宣傳活動等,從長江生態的破壞者成為積極守護人,更有利於預防類似案件。為充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兼顧履行的實際情況,承辦法官積極組織檢察機關與三被告進行調解,在本案中采用「勞務代償」的方式,由三被告在案發地附近的長江沿岸參與環境公益法治宣傳活動等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抵扣部份生態修復費用。

經多方協調,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與徐某等三人達成調解協定。調解協定考慮到被告的具體情況和履行效果,約定:生態修復費用中的10%用於購買生態法治宣傳及警示短訊,投放於長江上遊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育區,生態修復費用的60%用於購買魚苗魚種進行增殖放流,生態修復費的30%由被告以勞務代償的替代性生態修復方式履行。為保障勞務代償方案的有效實施,經與石蟆鎮政府溝通,由其配合檢察機關進行監督考核,根據被告的勞務代償執行情況,出具相關勞務代償的工作時間、工作情況等證明和評價意見,並視情況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評估意見。

因本案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合議庭還著重圍繞調解協定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生態修復方案的實施與監督等關鍵問題進行審查,並將調解協定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未收到任何異議,合議庭對調解協定依法予以確認。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郭宇 責編 鄧旆光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