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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對無國籍人的權利保護

2024-04-26國際

到2021年底,全球超過430萬人被評估為無國籍或國籍未定。國際法保障了無論是國民還是無國籍人士,在國內外均應享有基本的人權。盡管無國籍人權利在國際法上的保護不如難民明確,但【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了個人在受迫害時享受他國庇護的權利。【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設定了基本待遇標準,無論兩者的權利結構不同。解決無國籍問題主要靠授予國籍,但國籍的賦予是各國內部主權的事務,透過國際條約影響國內法的可行性有待考察。本文探討無國籍人的國際法地位、權利的底線和待遇,以厘清其權利構造。

國際法上無國籍人的權利保護主要依據【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和【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這些公約雖然對非締約國沒有拘束力,但設定的原則和規則對國際社會具有重要的規範性價值。【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中定義無國籍人為「任何國家根據其法律不認為其為本國國民的人」,這一定義突顯了各國對國籍認定的完整權利,並盡量將「無國籍狀態」壓縮到最小範圍,即只有當所有國家都不承認某人為本國國民時,該人才被認定為無國籍人。現實中,無國籍人問題復雜多變,例如科威特的貝都因族,由於歷史和政策因素,存在大量未能獲得國籍的無國籍人。

國際法上,無國籍人分為法律上的無國籍人與事實上的無國籍人。法律上的無國籍人是指沒有任何國家根據其法律認為其為本國國民的人。事實上的無國籍人雖然在法律上擁有國籍,但實際上未獲得國籍國的保護,由於各國國情和政治體制的差異,國際社會難以精確界定這一情況。無國籍人地位的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上不被任何國家承認為其國民,這種不承認應僅限於法律上的不承認。國籍的取得與喪失主要由國家是否承認決定,國籍權的行使受國家國籍主權的影響,但並不意味著國籍主權的行使是無約束的,其國內法的約束減弱了其行使的任意性。

根據【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第一條規定及其附加條款,無國籍人在締約國的庇護義務存在三種例外情形。對於已從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以外的聯合國機構獲得持續援助與保護的人,不適用公約保護,以避免重復保障。若個人與居住國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國民無異,則排除公約保護範圍,強調國籍國或居住國的保護優先。對於犯有特定罪行的人,包括破壞和平、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非政治性罪行以及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人,不能依據無國籍狀態獲得庇護。這些規定確保了庇護權的合理行使,以免排除真正需要的‬幫助者。

國際法上,無國籍人和難民的定義雖然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性,但仍有明確的區分。【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與【難民公約】在一些規定上表現出一致性,反映了對兩類人群的保護具有同質的價值導向。無國籍人通常因為缺乏任何國家的法律紐帶而未獲得保護,而難民則是因為特定的迫害情形而與原居住國的權利義務關系被切斷。當一個人同時符合無國籍人和難民的標準時,國際法規定應優先套用【難民公約】提供庇護。無國籍人的保護更傾向於是一種補充性的、後備性的措施,旨在為那些無處可歸的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地位和保護。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強調了對無國籍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並試圖減少無國籍狀態。確保無國籍人能夠獲得必要的國際保護,特別是當他們無法從原國家獲得保護時。無國籍人的權利保護不僅反映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還涉及到確保國際社會的秩序及安全。無國籍人的法律地位的確立和權利的保護,不是基於對迫害的恐懼,而是更多地基於缺乏國家保護的事實。【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和【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透過設立法律框架‬提供了處理無國籍狀態問題的解決途徑,強調了國際保護的重要性和締約國在減少無國籍狀態方面的責任。

國際法設定了無國籍人在庇護國的待遇標準,將其權利基線定為至少與一般外國人相同,確保無國籍人能獲得必要的法律保護和社會權利。無國籍人在特定條件下應享受等同或優於國民的待遇,如宗教自由、初等教育及法律援助等領域。公約明確無國籍人的待遇不應依賴於互惠條件,以避免因缺乏互惠而限制他們的權利。此法律框架旨在透過國際合作解決無國籍人問題,確保他們的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同時考慮到接納國的不同能力和實際情況。無國籍人的權利保護在國際法下表現為一種補充性保護,著重於提供穩定的法律地位和維護其人權。

無國籍人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實作不僅需要正確的價值導向,還需要具體的執行力量,如立法和政治意願。國際社會透過【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和其他人權公約努力減少無國籍狀態,確保無國籍人能獲得或恢復國籍保護。這些公約設定了無國籍人權利的底線,並鼓勵締約國擴充套件這些基本權利,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優先考慮互惠原則以外的更廣泛保護。此外,國際法希望無國籍人的權利逐步與庇護國國民的權利靠攏,從相對平等走向實質平等,符合正義的基本原則,強調權利保護的不斷進步與實質性的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