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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周易學會會長劉大鈞丨周易古占法(大衍筮法)

2024-10-20國風

傳統觀點認為:【易】有三個要素—象、數、理。所謂「數」,主要指筮數。因為歸根到底,【周易】是一部筮書。若全面研究【周易】,只講解經文而不談及筮數,那是不行的。宋人朱熹特別認識到這點,所以在其【易學啟蒙】中專門講了占筮,並提出自己在這方面的新見解。

占筮,是怎樣形成的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頭說起。

有關占筮的具體記載,最早見於【尚書·洪範篇】:「擇建立蔔筮人,乃命蔔筮。」「汝有大疑……謀及蔔筮」,「汝則從龜從筮」等。

可見在商周,已有了專職於此的「蔔筮人」。然而這「蔔」與「筮」並不是一回事。所謂「蔔」,又叫「龜蔔」,系指以灼燒龜甲的方式,根據龜甲灼後的裂紋而得兆,據兆以斷問事的吉兇,故【說文】曰:「蔔,灼剝龜也,象灸龜之形,一曰象龜兆之從橫也。」龜蔔之法自唐以後即不見於記載,其法久已亡佚失傳。

今天我們在這裏介紹的是「筮」,又叫「占筮」。占筮法是以蓍草進行演算而得卦,透過分析所得卦的卦象和卦爻之辭而推斷問事的吉兇,故【說文】曰:「筮,【易】卦用蓍也。」占筮法賴【系辭】而得以保存下來。【系辭】乃是記錄占筮法最早,也是最權威的文獻。現在,讓我們看一下【系辭】中記錄占筮之法的文字: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媒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揚,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執而後掛。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是故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

以上所引,是我們今天所能見到的有關筮法最古、最完整的記錄,現試解於下: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

用以進行占筮演算的蓍草數共是五十根,實際運算用四十九根。「衍」與「演」字古通用。古人用蓍草算卦,稱為「衍算」,亦即「演算」。就像今天我們仍稱小學生做數學題的本子叫「演草」一樣。

古人為什麽要用五十根蓍草進行演算呢?自漢至今,眾說不一。【漢書·律歷誌】:「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余四十九,所當用也。」

按【漢書·律歷誌】的說法,五十之數是由元始之象一,與春秋二,三統之三,四時之四相加而得十,再與此五體(象一、春秋二、三統三、四時四,及相合而成的十,共五體)相乘而得,即:

50= (1+2+3+4) ×5

【周易正義】釋此曰:「京房雲‘五十者,謂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也,凡五十。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氣,將欲以虛來實,故用四十九焉’。」此說與【易緯·乾鑿度】同,依京氏說,五十是由十日加十二辰,再加二十八宿而得,即:

50=10(日)+12(辰)+28(宿)

【周易正義】又引馬融之說:「馬季長雲【易】有太極謂北辰也,太極生兩儀,兩儀生日月,日月生四時,四時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氣,北辰居位不動,其余四十九轉運而用也。」

依馬融說,五十是由太極、兩儀、日月、四時、五行、十二月、二十四氣相加而得。即:

50=1(太極)+2(兩儀)+2(日月)+4(四時)+5(五行)+12(月)+24(二十四節氣)。

【周易正義】並引荀爽之說:「荀爽曰:‘卦各有六爻,六八四十八,加【乾】【坤】二用,凡五十。【乾】初九「潛龍勿用」,故用四十九也’。」按荀爽之說,50=6(六爻)×8(八卦)+2(【乾】卦「用九」與【坤】卦「用六」)。

還引姚信說:「姚信曰:‘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其六以象六畫之數,故減之而用四十九’。」

【周易集解】引崔憬曰:「艮為少陽,其數三;坎為中陽,其數五;震為長陽,其數七;乾為老陽,其數九;兌為少陰,其數二;離為中陰,其數十;巽為長陰,其數八;坤為老陰,其數六,八卦之數總有五十。」

【周易本義】釋【系辭】這段文字時,朱熹說:「大衍之數五十,蓋以河圖中宮,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則止用四十九,蓋皆出於理勢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損益也。」

以上諸說,對「大衍之數五十」的來源,作了種種不同的解釋。在這些解說中,我們認為朱熹的解說較為得體。因為漢人將「五」當作生數之極,以「十」作為成數之極。漢人此說,必有所本。這「大衍之數五十」當初很可能是據生數「五」與成數「十」相乘而出。

至於為什麽在實際演算時,取出一根蓍草不用,只用四十九根呢?由上面的引文看,這是古人始終沒有說清楚的問題。

朱熹看到前人的解釋都太牽強,便幹脆說:「出於理勢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損益也。」——這就更難捉摸了!這個問題,可闕疑待考。

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而後掛。

依據【周易正義】孔疏及朱熹【明筮】篇並邵雍、陸象山等其他宋人的解釋,試解以下這段文字:

把用於演算的四十九根蓍草,在手中任意分成兩份,以左手一份象天,右手一份象地,此謂之「以象兩」。而後從右手蓍草中任取一根,置於左手小指間,用以象征「人」,連同左右兩手象天地的蓍草,所謂「天、地、人」三才之道都有了,這就是「掛一,以象三」的意思。完成了這套程式之後,以四根蓍草為一組,先用右手一組組分數左手的蓍草,然後以同樣方式,再以左手分數右手的蓍草。這樣一組組分數完兩只手中的蓍草,即所謂「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揲,在此為數的意思,以四根蓍草為一組分數左右兩手蓍草,以象征四時。

分數完左右兩手的蓍草後,每只手中的蓍草必有余數,或余一根,或二、三根,或余四根。「奇」,就是以四根蓍草一組分數完後的余數。「執」,宋人解做「勒」,就是將左手蓍草的余數,置於左手無名指與中指間,將右手蓍草的余數,置於左手中指與食指間。以這余數象征積余日而成閏月,此即所謂「歸奇於,以象閏」。

前後兩次閏月相去大約三十二個月,在五歲之中,故稱「五歲再閏」。以四根蓍草為一組,一組組分數完後,這時兩手蓍草的剩余數亦有一定規律:左手若余一根,則右手必余三根;左手若余兩根,右手必余兩根;左手若余三根,右手必余一根;左手若余四根,右手必余四根。這時,置於左手指縫間的剩余蓍草數(連同置於小指縫中象征「人」的那根)不是五根,就是九根。也就是說,這樣分完後,去掉余數,左右手中的蓍草數還余四十四根,或四十根。

到這裏,算是完成了以蓍草演算的第一道手續,古人稱之謂「一變」。爾後將兩手的蓍草合在一起(四十根或四十四根)再分成兩份,與第一次分時一樣,將右手的蓍草取一根置於左手小指縫間,再用右手四四一組分左手的蓍草,隨後用左手以同樣方式去分右手的蓍草,其他手序亦同第一變。待第二變完成之後,兩只手中的蓍草若左手余一根,則右手必定余兩根;左手余兩根,右手必定余一根;左手若余三根,右手必余四根;左手若余四根,右手必余三根。第二變後置於左手指縫的著草余數之和(連同二變開始時取出的那一根蓍草)不是四根就是八根。這時左右兩手的蓍草總數在去掉此余數四或八之後,還將有四十根,或三十六根,或三十二根。演算的第二道手續至此結束,此謂之「二變」。然後將兩手的蓍草(四十根,或三十六根,或三十二根)再一次合在一起,爾後分成兩份,仍取右手一根放在左手小指縫間,用右手四四一組先數左手的蓍草,再用左手四四一組去數右手的蓍草,兩只手中的蓍草以四根為一組,一組組分數完後,其余數的處置亦完全同於一、二變。這時,左手若余一根蓍草,右手必余兩根;左手若余兩根,右手必余一根;左手若余三根,右手必余四根;左手若余四根,右手必余三根;其余數之和(連同開始從右手取出夾在左手小指的那根)不是四根便是八根。第三變至此結束。三變之後,兩手的蓍草總數在去掉此余數四或八之後,將會出現下面四種情況中的一種:(一)還余三十六根,(二)或三十二根,(三)或二十八根,(四)或二十四根。

再以四除之(取四象之意)一爻遂定:

36=4=9(此老陽之數,以「——」表示)

324=8(此少陰之數,以「--」表示)

284=7(此少陽之數,以「——」表示)

244=6(此老陰之數,以「--」表示)

老陽少陽之數在本卦中皆以卦畫「—」表示,老陰少陰之數皆以卦畫「一」表示。在變卦中,老陽卦畫由陽「—」變陰「-一」,老陰卦畫由陰「-」變陽「—」,其余少陰少陽不變。這就是「老變少不變」,此為占筮的一條重要原則。【周易】以變為占,故以老陽數「九」作為卦中陽爻的標誌,以老陰數「六」作為卦中陰爻的標誌。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此講天地之數。由此可以看出,古人以陽數為奇數,陰數為偶數,陽數為天數,陰數為地數。故稱一、三、五、七、九為天,稱二、四、六、八、十為地。

「天一」至「地十」這一段文字並不在此,原在【系辭】的「子曰「易有聖人之道四焉,此之謂也’」之下。有人據【漢書·律歷誌】引【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證明班固所見【易】本中這段文字在此。因而據班固所引作了移正,有的今人並謂:「此例足以證明今本【系辭】中確有錯簡。」

但也曾有人指出:【漢書·律歷誌】實本於劉歆【三統歷】,公孫祿曾斥劉歆「顛倒五經」,是否即指【三統歷】中這樣的文字?由此看來,亦不可完全迷信班本而從之。今雖暫按班固之本講,然須說明於此。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所謂「天數五」,指一、三、五、七、九這五個奇數,亦即所謂「天一」「天三」「天五」「天七」「天九」;同樣,「地數五」者,指二、四、六、八、十這五個偶數,亦即「地二」「地四」「地六」「地八」「地十」共五個地數。「五位」指一、三、五、七、九這五個奇數與二、四、六、八、十這五個偶數而言。「相得而各有合」一句,自漢、唐以至於宋的講【易】者,多數解作奇數一與偶數六相合,偶數二與奇數七相合,奇數三與偶數八相合,偶數四與奇數九相合,奇數五與偶數十相合。漢人又將一、二、三、四、五這五個數看作「生數」,將六、七、八、九、十這五個數看作「成數」,因為六是由一加五而成,七是由二加五而成,以此類推,五為生數之極,十是成數之極,故又有說是以生數與成數相得而合者。近人直接作天數一、三、五、七、九相合為二十五,地數二、四、六、八、十相合為三十,天地兩數之合共五十五,此解亦通,但不能體現「五位相得」的精神。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

古人稱蓍草根數曰「策」,一根蓍草叫一策。如前所述,三變之後所余蓍草若為三十六策,則出老陽一爻。【乾】卦以老陽的策數計算,一卦為六爻,以三十六策乘六,得二百一十六策,故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同樣道理,若三變之後余二十四策,則出老陰一爻,以二十四策乘六,得一百四十四策,【坤】卦以老陰的策數計算,故曰:「【坤】之策,百四十有四。」

合【乾】【坤】兩卦之策共得三百六十,當一年三百六十天之數。故曰:「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

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周易】上下兩篇共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其中陽爻一百九十二,陰爻一百九十二。老陽每爻為三十六策,一百九十二爻共有多少策呢?

36策×192=6912策

同樣,老陰每爻二十四策,一百九十二爻的策數為:

24策×192=4608策

4608策+6912策=11520策

若以少陰少陽策數計算,其數亦同:

32策×192=6144策

28策×192=5376策

5376策+6144策=11520策

兩種方法計算,皆得「萬有一千五百二十」,古人就是利用這個策數作為代表世界萬物變化的數碼。

是故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

所為「四營」,是指一爻的生成須經過四道程式的經營演算才能得出。【周易集解】引陸績註此曰:「‘分而為二以象兩’,一營也;‘掛一以象三’,二營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時’,三營也;‘歸奇於,以象閏’,四營也。」「四營」的具體演算方法,一如上述。

經過「四營」,才能出來一變。要經過三變之後,才能得出一爻。一卦有六爻,故須「十有八變而成卦」。一卦由內外兩個八卦之象組成,須有九變方可得三爻而成內卦,內卦出,有了卦體的一半,故曰:「八卦而小成。」以上是【系辭】中有關占筮的記錄。

細讀這段文字,有的前人以為,像「分而為二」、「掛一」、「揲之以四」、「歸奇於抄」等,其說恐怕必有所本,可能為周人所傳。而「以象兩」「以象三」「以象四時」「以象閏」等看來則是當時整理【系辭】者所作的發揮。至於三變後產生的「七」「八」「九」「六」,其「九」「六」變,「七」「八」不變,此說在【系辭】中並無確證,考之【左傳】、【國語】,書中幾個筮數「八」的卦例,依此說便很難講通,關於這點,我們在後面還要進一步討論。

這種於三變之後,將兩手揲余蓍草數被四除,然後得出少陰、少陽、老陰、老陽之數的方法,為漢、唐及部份宋人所用,稱為謂「過揲法」。宋人朱熹既重此法,更重另一為漢、唐、宋人所用的「掛法」,以求少陰、少陽、老陰及老陽之數。

所謂「掛執法」,系指用勒於左手指間的蓍草余數,以定陰陽老少之數。我們在前面已經知道:第一變後於左手指間的蓍草總數(即所謂「掛數」)不是五根就是九根。第二變與第三變後,其掛劫數不是四根就是八根。這樣,在三變中掛劫數無非有四種情況:

5——奇數(五中只含有一個四)

4——奇數(四中只含有一個四)

8——偶數(八中含兩個四)

9——偶數(九中含兩個四)

他以蓍草余數中含有幾個四(象征四時)來定奇偶。再以此奇偶之數定陰陽老少。

譬如按「掛抄法」,若三變之後,左手指縫中的蓍草余數(掛抄數)皆為奇數,則定此爻為老陽;若三變後,掛執數皆為偶數,則定此爻為老陰;若三變後掛數一奇二偶,則定此爻為少陽;若一偶二奇,則定此爻為少陰。然後以此法經十八變而定六爻。其實,無論用這種「掛劫法」也罷,用「過揲法」也罷,其求得的結果皆同。也就是說,用「過揲法」求得的是老陽之數,用「掛劫法」同樣也得老陽之數。例如用「過揲法」求得策數為三十六策,而後被四除,得「九」,「九」為老陽之數。用「掛法」則第一變得蓍草余數為五,五中含有一個四,是為奇數。第二變得蓍草余數為四,自是奇數,第三變也只能得四,為奇數,三變皆奇數,是為老陽之數。然而三奇數之和為十三策(第一變蓍草余數為五,第二、三變各為四,故其和為十三),四十九策去十三策,正得三十六策。即:

13策(老陽掛劫數)=5策(一變奇數)+4策(二變奇數)+4第(三變奇數)

36策(老陽過揲數)=49策-13策(老陽掛力數)

其余老陰及少陰少陽之數的求法,皆同此理。

「過揲法」與「掛法」雖然求得的結果一樣,但考之於【系辭】,當以「過揲法」為確。朱熹強調「掛法」,而貶抑「過揲法」是不恰當的。他在【易學啟蒙】卷三中說:「掛之數,乃七、八、九、六之原。而過揲之數,乃七、八、九、六之委。其勢又有輕重之不同。而或者乃欲廢置掛,而獨以過揲之數為斷,則是舍本而取末,去約以就繁,而不知其不可也,豈不誤哉!」朱熹「掛劫之數,乃七、八、九、六之原」之說顯然不符合【系辭】中有關筮法的論述。【系辭】說:「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這裏,【系辭】的作者很明白地告訴我們,乾卦的策數是由揲數三十六策與六爻相乘而得「二百一十有六」(解見前),坤卦的策數是由揲數二十四策與六相乘而得「百四十有四」。並以此揲數得出的兩卦之和,「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代表一年三百六十天。

特別是【系辭】中「揲之以四,以象四時」,這句話更是清楚明白地說出了定陰陽老少以揲數為準,也就是以三變中四四一組分數出的蓍草數為準。朱熹「掛抄法」中賴以計算陰陽老少,置於左手指縫間的蓍草余數,在【系辭】作者的心目中,只是個「歸奇於以象閏」的作用,無非是「當期之日」中的余閏之數而已!朱熹不能明察於此,棄過揲之數而用掛劫余數求陰陽老少,而且把掛劫余數看作是「七、八、九、六之原」,此說顯然違背【系辭】之旨,以至引起後人的非議。

透過上面的探討,我們明白了用蓍草占筮的方法。但緊接著遇到的一個問題是:由蓍草演算,三變定一爻,十八變而出一卦,但這一卦六爻的筮數不見得一樣,可能有的爻得老陽之數九,有的爻得老陰之數六。有的交為少陰少陽之數八、七等,各不相同。然而【系辭】的作者,並沒有講「十有八變而成卦」後,怎樣根據所得卦的變爻和不變爻來考定和推斷占事的吉兇。這工作漢、唐人亦未細談,一直到了宋朝,才由朱熹完成,這就是他在【易學啟蒙】卷四講的「變占」法:

凡卦六爻皆不變,則占本卦彖辭。而以內卦為貞,外卦為悔。

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

二爻變,則以本卦二變爻辭占,仍以上爻為主。

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而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前十卦

主貞,後十卦主悔。

(凡三爻變者,每卦能變出二十卦,其「前十卦」,指初爻不變者。「後十卦」,為初爻變者。若變卦在前十卦中,則以兩卦之【彖】辭解占,以本卦【彖】辭為主。若變卦在後十卦中,則以變卦【彖】辭為主(詳可參看【周易概論·關於卦變】所附【卦變圖】中:「凡三陰三陽之卦各二十,皆自【泰】、【否】而來」之例)。此說為朱熹之言,於古無征。)

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仍以下爻為主。

五爻變,則以之卦不變爻占。

六爻變,則【乾】【坤】占「二用」,余卦占之卦象辭。

這就是所謂「變占」法。因為一卦演成之後,無論有無變爻,無非是如下七種情況的一種:(一)六爻皆不變,(二)一個爻變,(三)兩個爻變,(四)三個爻變,(五)四個爻變,(六)五個爻變,(七)六爻全變。不會再有第八種情況出現。

來源:【周易納甲筮法】,劉大鈞著。轉自河洛學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