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互联网用户热衷于翻拍、演绎自己喜欢的影视剧,然而,未经许可翻拍可能存在侵权风险。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案,某文化传媒公司擅自改编并摄制了某广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知名影视剧,并将改编后的短剧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此举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改编权和摄制权。
本案中,原告某广告公司主张,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短剧在多个关键元素上与原影视剧高度一致,包括故事背景、人物设置、姓名、关系、台词、道具名称、经典剧情及情节起承转合、布景和背景音乐等。
原告认为,其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表示,其对原影视剧进行了改编,并以全新的视角进行了「转换性使用」,使涉案短剧在人物关系、情节表达、故事线索等方面更为简练和童趣化,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短剧与原影视剧在类似情节中的呈现视角、剪辑方式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过,尽管被告使用了新演员在新场景中进行摄制,但两部作品在整体画面中的色调、内容等方面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并未直接使用原告作品的画面或伴音。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但不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犯。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如果仅仅是简单地比照着已经发行的视听作品进行复刻式翻拍,不仅会侵犯包含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原剧本权利人的著作权,也会侵犯视听作品权利人的改编权、摄制权。」本案法官张连勇提醒,视听作品的拍摄、制作和传播的便捷性不断提高,但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