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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因开除未报备离婚员工被判赔偿金,人社部门:婚姻状态属于隐私

2024-01-07辟谣

上海一公司因开除未报备离婚员工被判赔偿金,人社部门:婚姻状态属于隐私

因为自己离婚了没有将这一情况向公司报备,公司的员工竟因此被开除?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公布了一起与婚姻状况有关的案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潇湘晨报记者查证发现,深圳市人社局举出的这一案例实际是发生在上海。杜先生就职于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他与妻子离婚后,没有主动向公司报备,因此被公司开除了。

杜先生认为离婚属于个人隐私,无须向公司汇报,公司认为杜先生签署了相关协议规定,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没问题。

杜先生随即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公司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员工离婚未主动报备,公司:开除

杜先生于2017年2月6日进入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续签了有效期为2020.3.1一2026.2.28的劳动合同,杜先生升任为首席运营官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

其中一项协议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奖惩管理办法】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

杜先生入职时申报为已婚,然而,公司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2017年12月离婚。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他出具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

2021年2月3日杜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杜先生主张:「公司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年终奖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1月的销售奖金。」

一审法院: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公司需支付杜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签署协议明确,鉴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有机会掌握原告处的市场状况、财务状况、公司运作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故就被告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道德规范与利益冲突事宜。其中,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公司秉持「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被告必须恪守诚信(包含并不限于亲属关系等信息之申报);第二部分第6条规定,被告应主动避免任何形式的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货商、承办方、竞标客户等利益主体与被告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被告均应立即主动向原告报备。

审理认为,杜先生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但他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他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他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

故公司以杜先生未申报其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公司不同意支付杜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杜先生要求公司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不同意支付杜先生2019年11月工资差额之请求,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对违纪的劳动者可以作出惩戒,这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

公司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且该经济扣罚亦未影响杜先生的基本生活。故上述处分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范畴,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公司需支付杜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

2.公司无需支付杜先生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杜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人社局:员工的婚姻状况属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干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要求杜先生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杜先生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杜先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杜先生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或劳动合同义务。

故公司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杜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此案,深圳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员工的婚姻状况,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随意查询或干涉,更不能因此任性开除劳动者。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