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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一年的「身后事」办结了湖北鄂州中院:倾情调解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

2024-05-07辟谣

原标题:拖了一年的「身后事」办结了湖北鄂州中院:倾情调解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法官走访相关企业。 高 扬 摄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法官走访相关企业。

高 扬 摄

导读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丧葬被视为一种表达尊重和敬意的方式,亲朋好友们通常会积极参与对逝者的追思和怀念,以帮助逝者亲属减轻悲痛,接受和理解死亡。然而,由于殡葬行业存在的特殊性,有时因逝者亲属对服务内容、流程等产生疑虑,从而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家住湖北的李某下班后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家属在办理殡葬事宜过程中,未能与殡葬中心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继而引发纠纷,阴差阳错间使逝者长达一年无法火化。法律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个体全生命周期的人权和尊严。面对这一问题,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成功调解了该起殡葬服务合同纠纷,实质性化解了逝者家属与殡葬中心的矛盾。法院立足人文关怀,倾力促成双方和解,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文明风尚,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动实践。

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 家属提起劳动仲裁

刘某与李某是同住一室的同事,两人均在鄂州市某公司上班。2022年11月6日晚10点,刘某发现李某出气声音很大,明显存在身体异常,急忙拨打120急救。然而,救护车到来时,李某已不幸离世。

李某的遗体随即由公安机关按照处置程序运往鄂州某殡葬中心冷藏。现场处置的民警未能在当日联系到李某的亲属。于是,与李某同在某公司供职的员工刘某便与殡葬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次日,李某的家属前往殡仪馆看望遗体后离开。

因就李某非因工死亡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2023年2月9日,李某的家属提起相关劳动仲裁。2023年3月13日,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调解确定:某公司向李某的父亲、母亲、儿子支付劳动争议的所有费用含殡葬中心所有未支付费用共计19万元整。

在此劳动争议期间,殡葬中心与李某家属及某公司多次沟通殡葬服务费用未果。李某家属拒绝支付费用,李某的遗体也未能火化,双方就费用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殡葬中心遂诉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家属支付殡葬服务费共计49380元。

殡葬费用起纠纷 遗体搁置成难题

一审中,李某家属对殡葬服务费中的36天灵堂费19440元提出质疑,表示根据通常的民风民俗,家人去世后灵堂只设3天,设灵堂36天有悖于常理。且家属表示在李某去世后次日就来吊唁离开,未要求也不需继续设置灵堂。

殡葬中心则认为,服务协议是李某同事刘某处理并签字的,并非单方面出具。关于灵堂只设3天的说法属于李某亲属的消极处理,李某家属在其离世的第二天就已到殡葬中心吊唁,当时并未对殡葬服务协议提出异议。此后殡葬中心多次联系李某家属均无明确答复,后为避免损失扩大,才将遗体转移至冷藏。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李某的父亲李某甲等人作为李某的近亲属和丧事承办人,对李某的丧葬事宜既是法定义务,亦是作为公民的社会道德义务;其次,在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过程中,李某甲等人已同意并收到某公司支付的含殡葬中心所有未支付费用的补偿款,其已继承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承担殡葬费用;最后,殡葬中心按照约定履行了对死者遗体进行相关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故殡葬中心诉请要求李某甲等人支付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殡葬中心主张的服务费,其中捡灰炉850元、捡骨纳灵190元未实际发生,该两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家属向殡葬中心支付殡葬服务费48340元,驳回其他诉请。李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鄂州中院二审立案时,李某的遗体已在殡仪馆冷藏满一年。

遗体不能及时妥善地处置,保管费用却在一天天不断增加。双方的僵持不仅无法改变局面,还对逝者的人格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法官「背对背调解」 费用一次性支付

逝者为尊。如何才能改变这样的尴尬局面?

李某去世后,其父亲李某甲一人照顾孙子,平日在武汉市蔡甸区的一家小铺子里打工补贴家用,加之妻子生病,家庭负担重,条件十分困难,对于殡葬费用金额敏感,难以接受。可殡葬中心的合理服务也应当被尊重。如果对该案一判了之,李某遗体可能面临继续被搁置的风险,实际问题仍旧得不到解决。

为了能让李某的遗体早日火化、入土为安,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协调多方、争取支持。一方面,法官与殡葬中心积极沟通,阐明遗体如不火化将一直保存在殡仪馆,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也会增加殡葬中心的实际支出。另一方面,法官向李某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其作为直系血亲和遗产继承人,安葬逝者是不可转嫁的义务,消极处理对产生的相关殡葬费用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积极处理亲属后事,而不是一味地拒绝拖延。

但双方分歧过大,调解陷入僵局。

考虑到情况的特殊性,法官又提出分段式支付处理的方式,即先支付不存在争议的费用,将李某遗体先行火化,再对有争议部分的殡葬费用进行处理。与此同时,主动联系殡葬中心主管部门,从死者人格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角度释明利弊、争取支持与帮助,并反复引导李某家属顾及亲情人伦道德、衡量社会评价风险。

经过多方疏导,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李某家属向殡葬中心一次性支付殡葬服务费1.8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家属当场支付了费用,李某遗体也于协议签订次日火化。

■裁判解析

立足人文关怀 实质化解矛盾

人生旅途中,生老病死是必经的命运,而「身后事」尤其承载着中国几千年厚重的文化底蕴与深沉的忠孝传统。

本案中,刘某代逝者家属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应认定为无因管理。刘某客观上并无处理李某后事的义务,刘某在公安民警未能联系到李某家属的情况下,为避免李某遗体无处安放,代其家属签订协议,其初衷是为了保护逝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范围,符合其家属真实意思,亦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应认定系自愿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刘某的行为体现了对逝者的关怀和尊重,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应给予正面评价。若该种情况认定其承担责任,势必影响公民、组织作出无因管理行为,有损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实践。

其次,李某亲属与刘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家属接到通知后于第二日即已到殡葬中心吊唁,对殡葬中心已经开始提供殡葬服务及提供服务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并未对殡葬中心依据合同提供相应服务提出异议。相反,作为近亲属与某公司就劳动争议纠纷达成的仲裁调解书明确载明,某公司支付争议的费用19万元包含殡葬中心所有未支付费用。近亲属进一步以实际行为接受了殡葬中心的服务,应视为对案涉合同的追认。故可以认定李某亲属与刘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刘某代其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应受合同约束。李某亲属作为李某的直系血亲和遗产继承人,为李某妥善处理后事,是道德及法律双重约束下的既定义务。

再次,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36天灵堂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殡葬中心为证明36天灵堂费用的主张,提交了服务协议书、服务项目清单、仲裁调解书等证据,该系列证据与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作为逝者家属,应支付欠付款项,让逝者尽快入土为安,以避免殡葬费用与日俱增。但其并未就殡葬服务内容、价格等提出异议,也未积极处理相关事宜,而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方式导致损失扩大,相反,殡葬中心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采取将李某遗体转移到冷藏柜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是我国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死亡的敬畏,民法典中亦确立了对死者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考量,李某的遗体均应得到妥善安葬。而矛盾纠纷的解决,有时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庭上的一锤定音。本案审理中,法院立足人文关怀立场,倾力促成双方和解,让死者遗体获得妥善安置,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文明风尚,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动实践。

■专家点评

面对殡葬服务纠纷应将逝者人格利益置于首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亦文

该案为殡葬服务合同纠纷,其特殊性体现在因家属与殡葬中心就殡葬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逝者长达一年无法安葬,只有打破僵局才能让逝者入土为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前述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在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死亡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表述看,我国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近亲属的一般人格利益间接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从保护内容看,虽然「等」字表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具有开放性,但从列举的内容看,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主要针对精神利益,对死者人格之财产利益的保护未有明文规定。从保护途径看,民法典扩大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的类型,不只限于侵权请求权。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彰显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重要价值,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死者人格利益请求权包括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者适用于死者人格利益受到妨害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形,后者适用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造成损害的救济。

在请求权主体资格方面,在侵权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仅遭受损害的死者近亲属等主体有权提出请求,其他主体无权提出请求。

在请求权的内容方面,死者近亲属等主体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等预防性责任与赔偿损失等损害填补性责任;在遭受精神损害时,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空间。

在保护的期限和限制方面,在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通常以死者近亲属等主体的生存期限为限。

本案中,法官灵活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成功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向家属释明遗体保管费用增加的风险以及安葬逝者的法律义务,引导家属顾及伦理道德、遵守公序良俗;向殡葬中心告知殡葬协议的费用争议以及侵害死者人格利益风险,同时为殡葬中心争取权益。法官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做到了情、理、法的统一,是能动履职的具体体现。

该案的处理结果在矛盾化解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当事人矛盾的激化;在社会道德层面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弘扬了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该案中司法调解的灵活适用、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法官的司法智慧,对殡葬服务纠纷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造性运用。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承载着中华民族千年的文化底蕴与孝道传统,妥善处理「身后事」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大众在面对殡葬服务纠纷时,应将逝者的人格利益置于首位,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这是赡养义务的延伸,也是公序良俗的要求。民法典保障个体全生命周期的人权和尊严,个人一方面应当尊重逝者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在已故亲人人格利益受损时,应善用法律武器维护逝者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董星雨 蔡 蕾 本报通讯员 陈 倩)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