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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再次收押柯文哲的理由

2024-09-13台海

昨日(9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再次收押柯文哲,其理由有三:

第一,認為柯文哲對於羈押聲請書裏提到的部份事實沒有爭辯。而且在明明知道把超過 560%這麽高的容積給京華城是違法的情況下,還非要這麽幹,結果讓共犯沈慶京獲得二百多億元的不法利益。法院因此認定柯文哲涉嫌犯了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圖利罪,犯罪嫌疑特別大。

疑問 :像容積率、建蔽率這些建築技術規則裏的專業名詞,特別難懂,不是專業的人根本不知道是啥意思。別說容積率每多幾個百分比,能算出多少建築方面的利益,就算是專業的人,估計也不是一下子就能搞清楚的。一個市長,如果只是因為開了幾次會,或者跟對方打過官司,就指望他能自己明白這些,那只能說柯文哲這次真是被他智商超群的名聲給坑了……

第二,法院認定柯文哲做的這些事,到底只是單純給京華城的共犯沈慶京謀取利益,還是跟共犯沈慶京事先說好甚至收了賄賂,還得靠偵查檢察官根據調查拿到的具體證據去弄清楚。而偵查是會變化的,隨著證據和資料的拿到,犯罪的具體情況會慢慢清楚,甚至可能變成賄賂罪這種重刑。這樣的話,被告為了不被重判,就算現在坦誠了一部份事實,以後也有可能避重就輕、翻供改口,甚至和共犯或者證人勾結串供。

再者,被告陳述的,和已經被本院羈押的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人陳述的不一樣。為了保證被告以後的反詰問權利和證人證言是真的,並且被告現在涉嫌犯的最重的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的圖利罪,最輕的刑罰也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確有依據認定被告因為重罪,有淪陷證據以及和共犯或者證人勾結串供的嫌疑。

疑問 :法官把「無罪推定原則」這個刑事訴訟法的鐵定規律,給理解錯了,弄成「有罪預測」了。簡單來說,在審判確定之前,應該大聲說被告有罪的人,只有檢察官、警察或者調查官,絕對不會是法官……在羈押審查的時候,幹嘛要去操心辦案的進度怎麽樣、偵查是不是在變化?而且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這幾個關鍵人物,都已經被羈押了,柯文哲能串供的人還能有幾個?再說了,被告本來就有說謊的權利(不自證己罪原則,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意思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不能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或者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柯文哲要是真有「避重就輕、翻供改口」的情況,怎麽認定,那也是後面審理的時候法官的工作,和羈押審查有什麽關系?

第三,法院考慮被告柯文哲的權益保障和公共利益維護之間的平衡,也考慮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特別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對於勾結串供共犯或證人沒有有效的預防規定,也不能像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說的那樣,只在被告逃跑藏匿的時候沒收保證金來做擔保。為了保住證據,經過一番權衡,因為這個案子是貪汙罪,讓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這個案子裏就得到了 200 億元的不法利益,對社會影響很大,應該更傾向於維護公共利益,所以認定確實不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這些辦法來代替,有羈押的必要,於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以及第 105 條。

疑問 :看完這段之後,直接就覺得法官應該去參加民意代表選舉,別坐在審判席上了。這是咋想的?居然直接說「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沒有有效預防規定」這樣的理由。而且,不就是因為這次檢廉單位著急收網、著急申請羈押,才讓法官們腦子裏有了「被告、證人之間可能會勾串」這樣的想法嗎?

對比 7 月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的羈押審查案,檢察官堅持不懈地 3 次提出抗告,被戲稱「三進沒三出」。柯文哲案的羈押攻防,法院和檢察院漏洞很多,想法變來變去,很難不讓外人有別的想法……

只要是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刑事訴訟法被稱作是「憲法的測震儀」,但從柯文哲案的過程來看,好像已經變成政治的風向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