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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羈押理由稱柯文哲「執意為之」,圖利沈慶京逾200億元新台幣

2024-09-06台海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案因任台北市長期間的京華城案,遭檢廉搜查約談並聲押。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北院」)2日淩晨裁定其無保請回,台北地檢署(以下簡稱「北檢」)不服抗告成功,北院於5日下午2時正式開庭,並於下午4時30分結束。法院於下午5時08分宣示裁定「羈押禁見」,三項羈押理由也曝光。

北院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申請書所指部份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誌,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億余元(新台幣,下同)。則被告涉犯台灣地區「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說明,本件就目前申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為,究竟是只有柯文哲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亦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具體證據查明。

法官認為,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份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而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羈押的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柯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圖利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他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台灣地區現行憲制性規定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之。

裁定說,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貪汙犯行造成沈慶京在京華城案即獲有200億余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為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將柯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訊。 (海峽導報駐台記者 林靜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