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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2萬元獎金,花20萬元刷票,這樣的大獎你還想要嗎?

2024-04-30台海

「親們,請幫我投上一票!」「考驗友情的時候到了,投××號一票」拉票文案熱血沸騰投票更是一時上頭塵埃落定如夢初醒怎麽我投票花的錢比獎金還多?

詩詞書畫比賽變成「刷錢遊戲」

童某經營某傳媒公司和某雲端運算公司,僱用徐某、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為員工。公司多次舉辦各類網路詩詞書畫等比賽,宣傳賽事不收取任何費用,根據點贊票數進行評選,並設定最高20萬元或者30萬元不等的獎金或獎勵。在比賽期間,參賽者每日免費點贊票使用達到上限後,系統會顯示有償收費的點贊票,參賽者可以充值購買助力商品增加點贊投票數。「總贊數xxxx」「距離第xx名還要xx贊」,網頁上顯示著不斷靠前的排名,刺激參賽者購買「助力」。同時,員工根據老板指令添加虛擬機器器人找虛擬作品參賽,虛擬機器器人均標註星標,由被告人童某在後台控制名次,以保證獲獎名單前14名的選手都是這些虛擬機器器人。被害人蒲某表示,刷了16余萬元才獲得一等獎8萬元獎金,且拖了很久沒有發放,提出要報警才拿到獎金。被害人袁某陳述,刷了20萬元才獲得二等獎2萬元獎金,並且發現有人沒有點贊,排名卻一直在上升,之後這個人就沒有了。據查明,獲獎名單前14名選手與其他參賽者不同,只有姓名,沒有具體身份資訊、地址,童某透過添加虛擬機器器人占據高額獎項名次的方式,騙取參賽人員充值錢款1000余萬元。

圖源:網路

法院: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騙取他人錢款,構成詐騙罪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童某、徐某、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綜上,結合被告人及被告人單位的認罪態度、到案表現、退贓退賠等情況,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童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警惕披著文化外衣的斂財騙局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路比賽成為一種潮流,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本案是虛構網路比賽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參賽者獲獎心切的心理,虛構高額獎金,開設助力通道,引誘參賽者們充值投票。網路比賽詐騙案件的「套路」特點有:一、「高額獎金」吸引入局不法分子會透過社交媒體釋出誘人的活動資訊,如「贏取豐厚獎品」「豪車大獎等你來拿」,吸引人們的關註和參與。二、「高能對手」施加壓力活動組織者會設定一個投票期限,並強調投票結果將直接決定比賽結果,讓參賽者們產生緊迫感。同時,設定虛擬參賽者占據高額獎項名次,不論參賽者拉來多少票,永遠不會進入前十四名。三、「高效助力」誘導付費當參賽者們發現自己排名落後時,活動組織者會誘導他們透過付費購買虛擬助力商品等方式,快速提升投票數。這些費用通常較高且不保證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但是參賽者往往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花「小錢」能得「大獎」,一步步被騙子套牢。網路比賽投票的騙局並不高明,但為何屢試不爽?這類騙局成功的關鍵,在於利用了參賽者們的貪欲。透過單純投票決勝負的「比賽」,激發參賽者的勝負欲和虛榮心。一步步加大參賽者的「沈沒成本」,最終將其套牢。局外人一看就覺得不合理的所謂「比賽」,卻讓一心求獎的參賽者們逐漸失去理智。法官在此提醒,警惕披著文化外衣的斂財騙局,首先,要更加理智地看待競賽的價值和意義:無論什麽樣的競賽,都是為了展現才能,而不是比拼財富。其次,要透過正規官方渠道參加比賽,切勿參與高額付費比賽、刷錢投票等行為。切勿因貪圖獎品造成財產損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正常的網路投票活動一般不會設定價值過高的獎項和獎品。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上海閔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