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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碩士刑法總論期末燒腦題

2024-07-24台海

燒腦的法律題,你喜歡嗎?下面一起來活動活動腦細胞,看看台灣地區銘傳大學鄭逸哲教授給刑法學碩士生的期末考試題!

來源 | 刑事法前沿推介

出題人 | 鄭逸哲,台灣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台灣銘傳大學法學院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博士

鄭逸哲先生是台灣知名的刑法學者,曾在講座中風趣幽默的稱自己為「台灣刑法學界第一帥哥」「刑法學界的金城武」,他說自信非常昂貴,但不需要本錢,你只需要自己相信自己就可以了。

好啦,下面一起默念:

「刑法虐我千千遍,我待刑法如初戀」。

開始做題吧!

有夫之婦A和有婦之夫B相偕上賓館開房間。

A之子C為其父D不平,持槍欲殺A,但誤E為A而殺之,但未射中,不過不小心打中路人F,經緊急送醫,F仍傷重不治。

D聞妻A外遇和子C涉命案,玻璃心碎滿地,爬上關渡大橋欲投河自殺,所幸為路過員警G發現,上前攔阻,但D死意其堅,就是要跳,G不得已只好將之打昏,才順利將之救下。

好不容易才搞定D,G下班要回家時,聽到有人高呼「搶劫!」;原來是逃亡中的C,因缺跑路費,就當街搶了路人H的皮包。G沖向前要抓C,但C是田徑選手出身,腳力驚人,G未逮到人,C順利跑了。

A獲知C逃亡在外,深恐其子再對之不利,就叫B尋找C的下落,先下手為強,把C幹掉。B果然找到C,持刀突襲,但反被C奪刀殺傷。

C繼續逃亡,隱姓埋名在鄉下打起零工。一日,台灣發生大地震,死傷無數,C自己雖幸運毫發無傷,但與被嚴重壓傷、不能動彈的工作夥伴 I 一起被活埋在倒崩塌的房屋地下室。數日後,二人因缺食物,行將餓死,C不得已就將工作夥伴 I 勒斃,食屍求生。也因此,C撐到救難隊救出,撿回一命。

C被送醫,在醫院他覺得一直逃亡,也不是辦法,就決定往警局投案,但才離開醫院,就在門口,被公車司機B(對就是B!)開車撞死。

A知其子C死亡,松了一口氣,決心要長久和B在一塊,但其夫D和B之妻J要先處理掉!二人就借口要找D和J談判,把二人一起找來。A和B二人事先在咖啡下毒,D和J二人皆中毒死亡。

A和B如其所願在一起了,但相愛容易相處難,一日,二人為了芝麻綠豆的小事起爭執,A竟持菜刀要殺B,B一路狂奔,A緊跟追殺,B隨手舉起店家K門口擺放的巨大仿古花瓶,將A擊昏,才檢回一命,但花瓶也碎成一地。

B驚魂甫定,發現A這個女人實在太可怕了,先欲殺子,後又殺夫,自己遲早也會死在他手裏,就動手要將昏迷的A勒死。此時,聽到瓶碎聲,走出店外檢視的K見狀,說時遲,那時快,自己拿了另一只花瓶,將B擊昏,才救回A一命。

A和B雙雙被送醫,但救護車在等平交道時,被開車莽撞的大卡車司機L從後追撞,不僅造成A和B當場死亡,救護車司機M也受到重傷。

M被緊急送醫,治療過程十分順利,本在短期內即可出院,但一夜,值班護士N竟忙著抓寶,未查覺M按鈴請求協助,行動仍不便的M因尿急,只好自己硬撐起身如廁,但手腳無力在廁所摔倒,頭部撞到馬桶,當場死亡。

問:本案如何論處?(請以「一句到位」方式作答,答題時間120分鐘)

答案在後。

► 分 析 過 程


▷ 有夫之婦A和有婦之夫B相偕上賓館開房間。

✔ A和B均以其同一事實行為,既實作通奸構成要件,又實作相奸構成要件,依擇一關系,均僅犯通奸或相奸一罪。


▷ A之子C為其父D不平,持槍欲殺A,但誤E為A而殺之,但未射中,不過不小心打中路人F,經緊急送醫,F仍傷重不治。

✔ 打擊錯誤行為人C以同一開槍事實行為,既──雖發生不等價客體錯誤,依所知所犯原理從輕適用──犯殺人未遂罪,又犯過失致死罪,為想像競合犯,以犯一罪論,從重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名。)


▷D聞妻A外遇和子C涉命案,玻璃心碎滿地,爬上關渡大橋欲投河自殺,所幸為路過員警G發現,上前攔阻,但D死意其堅,就是要跳,G不得已只好將之打昏,才順利將之救下。

✔ 基於為第三人D防衛的意思,G以傷害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當場反擊第二人D現在對第三人D生命法益的不法攻擊,該防衛既屬必要且適當,成立為第三人正當防衛,不具違法性,而不犯傷害罪。


▷ 好不容易才搞定D,G下班要回家時,聽到有人高呼「搶劫!」;原來是逃亡中的C,因缺跑路費,就當街搶了路人H的皮包。G沖向前要抓C,但C是田徑選手出身,腳力驚人,G未逮到人,C順利跑了。

✔ C已實作可罰的搶奪未遂構成要件時,雖遭G追躡,但仍擺脫而繼續實作搶奪構成要件,犯搶奪罪。

✔ G雖實作狹義的剝奪他人動自由未遂構成要件,但屬依刑事訴訟法逮捕準現行犯的依法律之行為,構成要件要素化違法要素「非法」並未被實作,遑論可罰的非法剝奪他人行自由未遂構成要件該當性,故不犯罪。


▷A獲知C逃亡在外,深恐其子再對之不利,就叫B尋找C的下落,先下手為強,把C幹掉。B果然找到C,持刀突襲,但反被C奪刀殺傷。

✔ 正犯B實作可罰的殺人未遂構成要件,犯殺人未遂罪。

✔ 教唆行為人A基於教唆殺人故意教唆B使之形成犯意,B並因而著手而犯殺人未遂罪,A為刑法上的教唆殺人犯,從屬正犯B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名。

✔ C以傷害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當場對B犯殺人未遂罪的現在不法攻擊,進行必要且適當的反擊,成立為自己正當防衛,不犯傷害罪。


▷ C繼續逃亡,隱姓埋名在鄉下打起零工。一日,台灣發生大地震,死傷無數,C自己雖幸運毫發無傷,但與被嚴重壓傷,不能動彈的工作夥伴I一起被活埋在倒崩塌的房屋地下室。數日後,二人因缺食物,行將餓死,C不得已就將I勒斃,食屍求生。也因此,C撐到救難隊救出,撿回一命。

✔ C雖違法實作殺人構成要件,但其基於為自己避難的意思,以該行為攻擊並非不法引起其生命法益陷入緊急危險的I的等價生命法益,雖不得訴諸法益權衛仍具違法性,但基於無期待可能性,仍成立阻卻責任的為自己緊急避難,而不犯殺人罪。


▷ C被送醫,在醫院他覺得一直逃亡,也不是辦法,就決定往警局投案,但才離開醫院,就在門口,被公車司機B(對就是B!)開車撞死。

✔ 從事業務之人B,從事業務時,未履行其所能履行的註意義務,應註意且能註意卻不註意,而過失致人於死,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 A知其子C死亡,松了一口氣,決心要長久和B在一塊,但其夫D和B之妻J要先處理掉!二人就借口要找D和J談判,把二人一起找來。A和B二人事先在咖啡下毒,D和J二人皆中毒死亡。

✔ A和B二人,基於犯意連絡,分擔行為,均以其同一事實行為,同時共同實作殺人構成要件的客觀部份二次,而均犯二個共同殺人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以犯一罪論,均擇一成立一個共同殺人罪名。


▷ A和B如其所願在一起了,但相愛容易相處難,一日,二人為了芝麻綠豆的小事起爭執,A竟持菜刀要殺B,B一路狂奔,A緊跟追殺,B隨手舉起店家K門口擺放的巨大仿古花瓶,將A擊昏,才檢回一命,但花瓶也碎成一地。

✔ A實作可罰的殺人未遂構成要件,犯殺人未遂罪。

✔ B以同一事實行為,既具有傷害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又具有毀損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前者成立為自己正當防衛,後者成立阻卻違法的為自己緊急避難,均不犯罪。


▷B驚魂甫定,發現A這個女人實在太可怕了,先欲殺子,後又殺夫,自己遲早也會死在他手裏,就動手要將昏迷的A勒死。此時,聽到瓶碎聲,走出店外檢視的K見狀,說時遲,那時快,自己拿了另一只花瓶,將B擊昏,才救回A一命。

✔ B另行起意,著手殺人但不遂,實作可罰的殺人未遂構成要件,犯殺人未遂罪。

✔ K以傷害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為第三人A當場反擊第二人B犯殺人未遂罪的現在不法攻擊,該反擊既必要且適當,成立為第三人正當防衛,不犯傷害罪。


▷ A和B雙雙被送醫,但救護車在等平交道時,被開車莽撞的大卡車司機L從後追撞,不僅造成A和B當場死亡,救護車司機M也受到重傷。

✔ 從事業務之人L,以同一開車沖撞事實行為,既犯二個業務過失致死罪,又犯一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屬想像競合犯,以犯一罪論,從重且擇一成立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名。


▷ M被緊急送醫,治療過程十分順利,本在短期內即可出院,但一夜,值班護士N竟忙著抓寶,未查覺M按鈴請求協助,行動仍不便的M因尿急,只好自己硬撐起身如廁,但手腳無力在廁所摔倒,頭部撞到馬桶,當場死亡。

✔ 具有保全型保證人義務之人N,於值班中亦已進入保證人地位,從事業務時,過失未履行其保全型保證人義務,致死亡結果發生,犯不純正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

► 結 論


➀ A雖成立通奸(或相奸)、教唆殺人未遂、共同殺人、殺人未遂等四罪名,但其已死亡,並無追訴處罰的可能,遑論並罰。

➁ B雖雖成立通奸(或相奸)、二個殺人未遂、業務過失致死、共同殺人等五罪名,但其已死亡,並無追訴處罰的可能,遑論並罰。

➂ C雖成立殺人未遂和搶奪等二罪名,但其已死亡,並無追訴處罰的可能,遑論並罰。

➃ G無罪名。

➄ K無罪名。

➅ 想像競合犯L成立一個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名,依該罪名處罰之。

➆ N犯不純正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