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漯河女法官王佳佳遇害事件發生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謠言和不實資訊開始滿天飛。洛陽的劉某峰因為在個人帳號上捏造散布資訊被行政拘留10日,河南高院也透過核實查證對一則「王佳佳法官開豪車」的謠言進行辟謠。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難道躲在互聯網背後就可以為所欲為不受法律的約束?當然不是這樣。
「隧道裏的車,還不趕緊結束去,太危險了,一會會引起隧道塌方!」近日,欒川公安發現有網民在某網路平台釋出高速隧道塌陷事件視訊並在視訊左下角添加定位,引發部份網民「圍觀」。
「網民韓某為博取眼球蹭熱度,將之前發生在其他地方的塌陷事件視訊配上虛假文字資訊釋出在某短視訊平台,視訊釋出後,引發網民點贊、關註、轉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當地民警已依法責令韓某刪除相關資訊,並予以行政處罰。「鄭州某醫院將被拍賣3.6億」「胖東來天津考察或落戶河北區商圈」「南陽大暴雨泄洪致河水水位暴漲,沖垮地基」「因大雨觸電有人被電死」,在大河網首頁的「大河求真」欄目,收集的此類透過拼接或無中生有的內容、以吸引眼球為目的的謠言眾多。
更令人無法理解的是,關於漯河遇難女法官王佳佳的謠言。漯河女法官遇害事件發生後,有網民在網路平台捏造散布「王佳佳法官開豪車」等虛假資訊。河南高院經向有關部門核實查證,網傳「漯河遇害法官王佳佳駕駛車輛為蘭德酷路澤、路虎等豪車」資訊為不實資訊。
「王佳佳法官名下機動車兩輛,一輛為2023年5月購買的雪鐵龍牌汽車,型號凡爾賽C5X,低配,價格15萬元左右,為王佳佳上下班所用;另一輛為2022年11月購買的奇瑞牌新能源汽車,型號小螞蟻,價格6萬元左右,為王佳佳父親日常代步所用。」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說,部份帳號將「2017年4月北京華貿地庫車輛撞墻事件」配圖,移花接木關聯「漯河法官王佳佳遇害」事件。
逝者不容褻瀆,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對於在互聯網上釋出編造、散布虛假資訊,蓄意歪曲事實,捏造傳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造謠傳謠者責任!
據了解,7月,河南針對防汛救災、社會民生等方面辟除涉豫網路謠言18條(次),對傳謠造謠零容忍,持續遏制謠言傳播,著力營造清朗網路空間。
那麽為何網路謠言會層出不窮,令人真假難辨?鄭州張博律師認為,網路亂象的存在,既有技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從技術層面看,互聯網的開放、匿名、快速傳播等特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夠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網路犯罪活動。從社會層面看,網路空間中的資訊傳播速度極快,容易引發不良情緒和極端行為。」
張博說,同時,一些網路平台為了追求點選量和流量,也會放任甚至縱容不良資訊的傳播。從心理層面看,一些人在網路空間缺乏自我約束能力,容易受到網路輿論的影響,從而產生偏激情緒和行為。
「為了應對網路亂象,中國在網路立法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不斷完善網路法律體系。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台,標誌著中國網路空間法治化行程不斷加快,網路空間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為依法治理網路空間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張博說。
值得關註的是,8月1日起,【網路暴力資訊治理規定】開始施行,【規定】明確,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路暴力資訊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路暴力資訊特征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等措施,加強對網路暴力資訊的辨識監測。
法學教授王健認為,網路空間與現實社會的差異性,是網路暴力多發頻發的根本原因。在網路空間,人人都是評論員、個個都是傳播者,資訊傳播速度呈幾何級倍增。網路空間中網民都以「使用者名稱」「頭像」「ID」「IP」等虛擬形式存在,這就導致了一些人在網路空間交流時的隨意、無畏。角色的虛擬性,極大助推了網路暴力事件。一些網路使用者認為在網上不易被查處或影響個人聲譽,更有可能選擇釋放惡意。這種非理性、無原則的行為,則會導致網路暴力事件的持續升級。
王健認為,應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切實增強規制網路暴力的法治全面性。在網路問題日益成為重要議題的當下,有關部門積極應對,從無到有、從粗到細,推動互聯網治理立法、司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網路空間治理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與社會治理不相適應的現實問題。
王健說,從依法治國、依法治網的行程看,需要進一步推動系統性立法,全面健全規制網路空間的法律體系,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主體和公民客體的網路空間責任義務、行為規範、違法情形、處罰標準等,實作網路立法從有到全、從細到精,真正把有法可依推向縱深。
相關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 制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造成民事主體名譽權受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將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互聯網使用者公眾帳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公眾帳號生產營運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六)編造虛假資訊,偽造原創內容,標註不實資訊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第六條 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釋出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資訊:(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第二十一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網路和相關資訊科技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私密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路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