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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了!購物這些情況才能「退一賠三」

2024-03-19辟謠

買來的商品貨不對板,是不是都能適用「退一賠三」的理賠條款?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退一賠三」提供了法律依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究竟「退一賠三」這個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條件有哪些?近日,記者采訪了多名廣州法院民庭法官,釋疑解惑,以期讓廣大消費者更好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受訪法官介紹,「退一賠三」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是不是買來的物品,只要貨不對板,商家存在欺詐,申請「退一賠三」就一定能獲得支持? 據了解,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在審結一起購買二手車引發的糾紛案件中,最終只支持了原告要求退回購車款的請求,但並未支持賠償三倍損失的請求。受訪法官坦言, 關鍵在於是否滿足「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構成要件,該案中原告購買案涉車輛是用於經營網約車,屬營運性質,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情形,因此對其要求賠償三倍價款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究竟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退一賠三」?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受訪法官進一步解釋道,「退一賠三」需同時符合以下三方面條件: 一是購買者符合消費者身份,即其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二是出賣者符合經營者身份,即其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三是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該如何認定「消費者身份」?受訪法官坦言,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

受訪法官指出,關於消費者身份,當下爭議比較大的是「職業打假人」,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意見表示不支持「職業打假人」,但法律界對此有不同的意見。從司法案例看,目前法院對「職業打假人」的認定比較嚴格和謹慎。

此外,對於商品房買賣、教育、醫療服務等是否納入消法的「退一賠三」,在法律界尚未有共識。現有的商品房買賣糾紛,大量的法院判決是不支持「退一賠三」的。教育、醫療服務,法院的判決總體采取保守態度,最終結果也鮮有支持「退一賠三」。受訪法官建議,該類合約中接受服務者可以從合約違約角度起訴,維護自身利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