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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簽協定約定房產歸妻子,婚後因丈夫欠款房產被查封

2024-03-27辟謠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翟欣)王女士和丈夫趙先生簽署了婚前財產協定,約定王女士按揭購買的期房歸她個人所有,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婚後,趙先生欠下債務,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解除對房屋的查封。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經朋友介紹與趙先生相識、相戀,婚前,王女士按揭購買了一套期房。為避免以後出現財產爭議,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產協定】,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房屋所有權均歸王女士所有,與趙先生無關。」協定簽署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幾年後,案涉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

此後,趙先生因民間借貸糾紛被小張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趙先生償還小張借款本息400萬余元。判決生效後,小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

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後,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解封房屋。異議被駁回後,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房屋雖為王女士婚前購買,但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並且沒有變更登記,該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產權應歸王女士、趙先生共同所有。此外,在王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小張知道【婚前財產協定】的情況下,王女士與趙先生簽署的協定僅對他們夫妻雙方有效,並不能對不知情的小張產生對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協定排除法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據此,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婚前財產協定的主要目的是對夫妻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約定,以免在日後產生爭議。一份有效的婚前財產協定僅對夫妻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沒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具體到本案,趙先生欠款時並沒有告知小張有婚前財產協定的約定,小張對協定內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趙先生的份額。王女士和趙先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由雙方另行處理。

編輯 劉倩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