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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參加兒童跳繩被頂受傷後起訴對方,法院:自甘風險,駁回

2024-03-22辟謠

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民事糾紛類案件。一成年人帶著未成年人雙人跳繩時被頂到下巴致受傷,隨後將未成年人及家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作為成年人,對於參與跳繩運動,尤其是與未成年人使用短繩進行雙人跳繩活動的潛在風險具有預見和認知能力,最終駁回了方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方某(成年人,38周歲)與小飛(未成年人,11周歲)系鄰居。2022年5月1日,方某參加小飛與其母親在小區廣場內進行的跳繩活動,帶著小飛進行雙人跳繩。因使用的是兒童短繩,方某僅能以蹲姿完成跳繩動作。其間,小飛的腦袋頂到方某下巴,致方某兩顆門牙脫位。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方某將小飛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

方某認為,事發時其系受小飛邀請參加跳繩活動,因小飛動作失誤撞到其下巴,導致其牙齒受傷,小飛的監護人未及時制止小飛的危險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飛及其父母則認為,方某系主動參加跳繩活動,屬於自願參加具有風險的文體活動。其作為成年人,對於雙方的身高差以及帶小飛以蹲姿跳兒童短繩的危險性應有明確認知,但其仍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中,應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由其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方某與小飛進行的雙人跳繩系一種體育運動,且雙人或多人跳繩運動需要各參與者之間的配合協作,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方某作為成年人,對於參與跳繩運動,尤其是與未成年人使用短繩進行雙人跳繩活動的潛在風險具有預見和認知能力。無論其是否系受小飛邀請參加跳繩活動,均可認定其系自願參加活動。現方某沒有舉證證明小飛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方某要求小飛及其父母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新增了自甘風險的法律規則,對於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傷,排除其他參加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發生的情況,傷者應自行承擔損失。這是因為參與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參與者均會處於一定的潛在危險中,既可能是潛在危險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潛在危險的承受者。而傷者對於參與活動可能遭受的風險有相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仍然自願冒險參與活動,就要自行承擔活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合理損害,其他參加者無需為正常參加活動給他人造成的合理損害「買單」。

法官提示,自甘風險規則加大了對行為人行為自由的保護,同時也強調了參與者自身對所參與活動的風險要進行評估。行為人在自主選擇是否參加某項文體活動時,應當對於活動風險、自身能力條件、是否能夠承受活動過程中可能帶來的危險等進行理性客觀分析,並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