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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應休未休,就直接作廢嗎?

2024-03-18辟謠

職工福利一向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內容,其中關於年休假的咨詢也是絡繹不絕。前不久,就有網友留言問道:「請問上年度年休假應休未休,就直接作廢嗎?」辛苦一整年,未休完的年休假真的「過期不候」了嗎?如果你也有同款疑惑,一起來聽小編為你解答!

總的來說,年休假應休未休有2種「補救」和一種情況:

1 補休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盡量在1個年度內安排職工休假,如果因生產工作的特殊性而無法安排員工在同1年度休完年休假,單位可以在征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跨1個年度安排休假。

2 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薪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薪資收入。

具體計算方法為:月薪資收入/21.75天 ×300%×未休假天數

其中,月薪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薪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薪資後的月平均薪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薪資。

一種

情況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薪資收入。

看到這裏,你明白了嗎?年休假作為職工福利,應該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用人單位和職工最好能夠及時協商,結合雙方情況安排休假。對於未休完的年休假,除非職工本人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在特殊情況下采取跨1年度補休,或及時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