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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近200萬!原郴州銀保監分局局長鄧建華獲刑四年半

2024-01-09辟謠

近日,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受賄案一審宣判。受賄近200萬,鄧建華一審獲刑四年半。

去年10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顯示,湖南通報6起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親友牟利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原湖南銀保監局郴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據查,2006年至2023年,鄧建華在擔任永州銀監分局、邵陽銀監分局、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以老鄉鄧某某、堂妹夫彭某某名義投資397.96萬元先後入股2家農商銀行和1家村鎮銀行,違規獲利179萬余元。2014年至2023年,鄧建華以本人和特定關系人周某名義向管理服務物件王某某、謝某某提供借款90萬元,違規獲利111萬元。鄧建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去年8月,鄧建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被追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月3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鄧建華違法所得197.216萬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鄧建華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永州監管分局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邵陽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獲取銀行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97.216萬元人民幣。

蘇仙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197.2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部份受賄系索賄,從重處罰。鑒於鄧建華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份受賄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前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且認罪悔罪,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訊息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郴州蘇仙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