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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與兒子百萬購房,妻子告上法庭:我沒同意!法院判了……

2024-06-22辟謠

年輕人結婚買房壓力大,不少父母會提供經濟幫助,比如幫他們準備一筆購房款。舟山一對夫妻李先生和王女士卻因為給兒子的一筆購房款100萬元起了爭執。王女士將丈夫告上法庭,認為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丈夫返還。

近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該購房款為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購房款贈與子女,其行為構成無權處分,應予返還。

丈夫贈與兒子百萬購房

妻子告上法庭

1990年10月,李先生和王女士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生育兒子小李,現已成年。

這對夫妻此前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2023年4月,又以115萬元價款出售了該房屋。支付相關稅費後,兩人將100萬元以存單形式存於李先生名下,由王女士保管存單密碼。

同年8月3日、8月10日、8月15日,李先生分別向兒子小李轉賬10萬元、60萬元和30萬元,合計100萬元。

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24年1月,王女士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岱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就100萬購房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爭執不下。

王女士訴稱,出賣商品房後,雙方曾共同為兒子選購房屋,但未支付購房款,後雙方約定將這筆錢存在李先生名下,密碼由王女士保管,故未完成對兒子的贈與。但李先生私自將100萬元款項轉賬給兒子,構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先生辯稱,雙方早就約定售房款給兒子購買婚房,2023年7月,雙方共同去定海為兒子選購房屋並支付定金,後因兒子反對,未購買。於是李先生將100萬元款項轉給兒子,讓其自行購房。從贈與物移交,受贈人接受後,贈與合約就成立生效,故這筆購房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認可100萬元用於給兒子購房達成合意,但因兒子反對而未實際購房,此後共同保管100萬元。因上述款項並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所以該款項仍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未經王女士同意,采取掛失存單的方式,私自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售房款贈與兒子,在王女士事後明確表示要求返還的情況下,李先生將屬於王女士部份的款項贈與兒子的行為,已構成無權處分。故對於王女士要求李先生返還相應錢款的訴請,應予支持。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裁判的終審判決,李先生應返還王女士50萬元。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部份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未經王女士同意,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兒子,王女士有權在離婚訴訟時請求李先生支付其應得份額。

通訊員 張秀梅 張璐 記者 馬麗紅

來源: 浙江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