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市民家衛生間汙水滲漏,懷疑與樓上業主有關,協商解決不成,將樓上業主、開發商、物業一並告上法院。隨著滲漏點查明,責任方確定為開發商,二審法院日前判令開發商承擔全部責任,對滲漏點進行維修,並賠償樓下業主損失800元、支付破除費用1200元。
2019年10月,李某購買某小區一套新房並入住。2022年5月,他發現衛生間頂部滲漏,上樓詢問得知樓上鄰居張某剛裝修完入住。李某認為自家衛生間頂部的滲漏與張某家的裝修有關,但張某否認。滲漏現象持續一年多,李某多次向張某、開發商、物業公司主張維修及賠償卻頻頻碰壁,將張某、開發商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滲漏原因進行鑒定。鑒定機構鑒定認為,樓上衛生間座便器與汙水排水立管間的連線管損壞,導致汙水滲漏至樓下。一審法院遂判決樓上業主張某按鑒定書確定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
張某不服,稱自己裝修時對衛生間進行了閉水試驗,樓下李某配合試驗時並未發現有滲漏,且自從樓下出現滲漏他便搬了出去,沒有繼續用水,向南京中院上訴。二審中,張某送出的2022年5月-2023年9月的繳費記錄證明只在2022年7月鑒定機構進行排水試驗時有用水量,其余時間房屋無人居住。
滲漏點究竟在哪?二審承辦法官鈕麗娜到現場勘察。經各當事人達成一致,對張某家中座便器支管部位的地面進行破除,組織鑒定機構與各方當事人再次勘驗,確認此前鑒定報告認定的漏水點沒失真壞,張某的裝修與李某家的漏水不存在關聯。
隨後,各方同意對衛生間排水立管周邊區域進行破除,拆除樓下衛生間排水立管上方阻火圈後,發現原阻火圈包裹的立管部位存在一處漏水點,各方當事人、鑒定機構對此均予確認。法院認為,張某不應對滲漏問題承擔責任。汙水排水主管道有破損,是開發商提供的主管道存在品質缺陷,普通業主在正常使用中無法發現。
對此,開發商主張公共排汙管道已超過質保期,其不負有維修及損害賠償的責任。法院認為,李某作為普通購房人,收房時客觀上無法檢測隱蔽部位的排水立管是否存在問題,本案不宜適用一般商品買賣合約在標的物交付後買受人應及時檢驗產品品質的規則,即針對衛生間阻火圈內排水立管的品質不宜簡單適用2年的質保期限,而應考慮正常使用的合理期限,開發商應承擔衛生間損壞部份維修及恢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