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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公司飯卡裏剩下的錢該還我嗎?」法院這麽判

2024-06-14辟謠

來源:工人日報

員工離職後發現內部辦公APP上的餐補余額被清零,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釋出了這起案件,看看法院怎麽判↓↓↓

員工離職後

餐補被清零

A公司每月向賴某的內部辦公APP上提供400元的餐補,賴某可自行使用該餐補。2022年底,賴某從A公司離職後,A公司將賴某在內部辦公APP上剩余的1800元餐補釘選並清零。

賴某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從內部辦公APP中清零的餐補余額、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等費用。

員工:餐補歸我!

公司:在職才有!

賴某認為餐補余額系自己應得的資金收益,在員工離職時理應歸員工所有,公司並未給員工合理的消費時間,即釘選該帳戶並強制清零,故該費用A公司理應支付給賴某。

A公司認為無需支付餐補余額。因為存於其內部辦公系統中的餐補余額屬於公司給予在職員工的午餐福利,員工在職期間可透過辦公系統自動訂餐,或者購買相關物品,並不能取出兌換為現金,餐補並非事先約定的福利計畫,亦不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薪資報酬,A公司沒有支付賴某餐補余額的義務。

仲裁支持了賴某的仲裁請求,A公司不服,訴至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無需支付餐補余額及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等費用。

法院:公司可處置餐補余額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約書中關於「勞動報酬」的約定未包括餐補,A公司的薪資條中亦無「餐補」的計畫。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案涉餐補系A公司應向賴某支付的固定薪資部份,餐補是否發放以及發放多少應屬A公司用工自主權的範圍。

同時,案涉餐補的消費系透過A公司的內部消費系統實作,而非轉賬至賴某自己的銀行帳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未被實際消費的餐補的所有權已歸屬於賴某,故A公司對未被實際消費的餐補余額進行處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無需向賴某支付餐補余額18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勞動者

本案中,用人單位僅透過內部辦公APP給予在職員工餐補,並享有劃扣清零餐補的許可權,說明這些餐補的所有權本質上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僅在在職期間享有使用權,離職時用人單位將餐補余額進行清零等處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範圍。

法院充分考慮和衡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準確把握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法定義務的界限,不將案涉餐補等超出勞動合約約定的額外福利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同時,亦鼓勵用人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設員工福利。

法條連結

【深圳市員工薪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薪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薪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於薪資的費用。

來源: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