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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住宅私拆承重結構的管控,讓居民「不立於危墻之下」

2024-03-18辟謠

來源:環球網

案例背景:

承重墻,是支撐建築的脊梁,也是決定住宅安全至關重要的部份,被稱作是建築的「生命墻」。2023年,哈爾濱某小區居民私拆承重墻事件經媒體報道後,不僅導致200余戶家庭的生活安全受到威脅,也增強了了公共法治意識,引發社會大眾對「承重墻私拆事件為何屢禁不止」問題的廣泛關註和激烈討論。與此相似的是,杭州、廣東肇慶、深圳等地也頻頻出現該等擅自改造承重結構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真實案例:

【案號:(2023)京03民終4992號】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某號樓401號房屋業主起訴501號房屋業主,主張501號房屋業主擅自實施拆除承重墻和加建等行為,導致其房屋相關部份漏水,影響其生活安寧,甚至危及其人身和財產安全,並據此要求501號房屋業主恢復原狀並賠償其檢測費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501號房屋存在承重墻拆除和加建等改動情況,且未經過規劃與建設部門批準,損壞了住宅共用部位,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有關業主的相鄰權構成了侵害,超出了正當行使房屋所有權的權利界限,並據此支持了401號房屋業主的訴訟請求。

早在2007年,【人民司法·案例】也曾刊載過一宗案件,在該案中法院明確指出,業主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並非獨立、完整的所有權,而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房屋的承重墻屬於整幢建築物中的共用部位,行為人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未經授權在該面墻上開挖門窗,必然會影響整棟建築物的安全,屬於侵害共用部位的行為,應當依法禁止。

律師分析:

針對「承重結構改造」的相關規定,早在1997年和2000年,【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中就明確禁止「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2002年施行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亦明確禁止「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的室內裝修活動,該等禁止性法律法規至今未有放松。

住建部在2001年至2023年期間也多次釋出規範性檔和部門規章,加強對「私拆承重墻」行為的規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建築物的「承重結構」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部份」,據此足以體現立法機關對於該問題的重視。

既如此,何來類似哈爾濱事件等等亂象的遍地開花呢?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裁判案例不難發現,造成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在於違法成本過低,以及執法不嚴、監管不到位等。

律師還給出建議,在立法層面應統一各地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中所有針對或涉及「改動建築承重結構」問題的內容,即在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前,還應征得全體業主同意。在此基礎上,增設事前審批/備案環節——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在施工前需將證明「確有必要改造承重結構」的材料、全體業主同意改造的證明材料,向相關級別的監管部門報備,且要求相關責任主體當場簽署書面承諾書;前述「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和裝修公司。

同時,針對「私拆承重墻」違法行為的相關法規還均應進一步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職責及其民事違法後果:例如規定開發商負有備案、日常巡查等義務,開發商如果銷售「改動承重結構」的房屋或者故意隱瞞該等事實且構成欺詐的,則購房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購房合約等。

在執法層面,則建議增加事前監督程式、強化事後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承重結構安全執法機制,「增設事前審批/備案環節」的規定,設定專門的部門或賦予現有部門接收、審查或定期抽查相關責任主體送出的備案材料的權力,如發現有偽造、篡改或故意隱瞞的情形,則應立即責令相關責任主體限期糾正;如未糾正,則應給予警告、罰款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依法處罰。

同時還應增強資質管理和公示制度,擴大對開發商、裝修公司、設計公司、施工單位或個人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資質/行為管理和行業監管,建立行業黑名單、誠信企業/個人公示制度和信用評價機制,增加違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成本,提高其誠信意識。

最後建議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聯動執法機制,由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須建立健全承重結構安全執法機制,與相關開發商、物業公司、居委會或街道辦聯合對在裝修過程中可能涉及承重結構的區域和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和巡查等工作,並組織定期抽查或大排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擅自改動的違法行為。

總之,加強住宅私拆承重墻行為的立法規制和執法管控,關系到公共安全。只有透過提高法律規制的嚴格度、確保地方法規與上位法的一致性、統一執法和司法裁判標準、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承重結構安全執法和監督機制等措施,才有可能實作每位居民「不立於危墻之下」,享有安全穩固的生活空間,滿足社會公眾「安居樂業」的基本需求。

律師簡介:

霍偉,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專業領域包括涉外/境外爭議和金融與投融資爭議等商事爭議解決,及商業犯罪與刑事合規等,多次被評選為「中國最佳金融爭議解決律師」。現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亞洲國際仲裁中心等境內外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中國金融投資爭議解決論壇(CFFID)秘書長、保險仲裁與調解國際促進組織ARIAS創始成員及中國區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