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第二十條】,心潮澎湃,久久不能平靜。
它不僅是一部法律題材的電影,它更是一部屬於每個人的生活片。
當然,第二十條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條,也就是正當防衛的這個條款。
這個條款是那麽熟悉,又那麽陌生。
內容大致都是知道的,但是我們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它的本質含義,以及那沈甸甸的分量。它砸在人頭上,就是一個人的命運,甚至是一個家庭的命運,以及名譽、尊嚴、自由這些最可寶貴的東西。
它會影響一個人的是非觀和正義感。
檢察官韓明的兒子韓雨辰因為見義勇為反倒被人告了要被拘留,給家裏惹了大麻煩,讓父母低三下四想要與人和解。等到他被小混混毒打時,他已經不敢還手了。因為他不能確定,如果他還了手會不會又給家裏惹來麻煩。
這讓人感到憋屈,憋屈的原因在於,是非觀念被混淆,正義感發生動搖。
張貴生作為一名公交車的司機,看到女乘客被騷擾欺負,挺身而出,但被圍毆。在圍毆的過程中因反擊不法侵害致人顱骨骨折。張貴生的反擊行為被拆分成幾個階段來審視看待,韓明說一開始是見義勇為,後來變成互毆,最後變成故意傷害。
張貴生一家人都無法咽下這個苦果,他們要一個公道,他們無法接受司法機關給出的結論,這與他們的常識悖之千裏。
張貴生的女兒質問韓明,如果你在公交車上,你會怎麽辦?
我們習慣性機械化地套用法條,法律就成了冰冷的邏輯。
感覺形式上構成,有結果、有行為、有意圖,割裂開來在一個靜態的特定的畫面下,似乎就符合刑法的規定。
但是,我們有沒有認真地思考一下犯罪的原因,一個老實巴交的人為什麽要打人,要殺人?
案子辦多了,我們還有沒有耐心去傾聽犯罪的理由,查清犯罪的原因,去體會當事人的不得意之處,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1.你覺得這些都對嗎?
這是檢察官呂玲玲發出的質問。
當時她與韓明在爭論王永強這個案子到底應該怎麽辦。
韓明舉了很多的案例,原來都是這麽辦的啊。
是的,原來是這麽辦的,現在就仍然要這樣辦嗎?原來這麽辦就一定對嗎?我們有沒有回到法律的本質來理解法條的實質內涵。
我們現在知道刑法第二十條曾經被稱為沈睡的條款,意思就是說法律的意思已經表達出來了,只是我們不敢用。
這裏邊有司法理念需要不斷轉變的問題。
也就是說,立法的理念轉變過來了,司法的理念未必能夠一步到位地轉變過來,就可能發生適用偏誤,人為設定條件和門檻,從而背離立法的精神。
這個問題,是不是只是刑法第二十條的問題,沈睡的還有沒有其他條款?
如果我們之前的理念沒有轉變過來,我們此前的法律適用存在偏誤,那麽在這種落後的司法理念指導下辦理的案例必然也會發生偏誤。
如果我們效仿這些案例來指導我們現在的辦案,我們的理念就只能原地踏步,一錯再錯,繼續讓法條沈睡,讓正義無法得到伸張。
除此之外,法律還存在滯後性,有些立法在制定之初是沒問題的,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可能不再適用新的形勢了,這時如果仍然機械理解,也必然容易背離時代發展的趨勢,與時代脫節。
這些法律在沒有修訂之前也需要我們結合法律的體系框架和時代需要進行新的解釋,從而更加符合時代的需要。
對於這些情況,我們也一樣不能照搬老黃歷,不是過去能訴的,今天也一樣能訴,過去能判的,今天也一樣能判。
對此,司法官應該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維,應該動態地、辯證地理解法律的實質和時代的變遷,不斷用常情常理常識來校正我們的司法理念,滿足公眾不斷提升的法治訴求。
同時,我們還要解決一個為什麽我們不敢嘗試,不敢啟用沈睡條款的問題。
沿用慣例不容易出錯,或者說即使出錯,責任也不大,因為畢竟有所依憑和參考,要錯大家都錯了,不是個人的責任。
但是如果你做出一個與以往都不同的結論,不僅要受到質疑,還會承擔全部的風險,這就需要極大的勇氣。
我們應該珍視和保護這種司法勇氣,不能讓他們也遭遇不公,這樣才能保護這種司法創造力和司法活力,有動力去推動司法理念的進步。在解決外部性機械執法問題的同時,還要解決內部性機械執法的問題。
2.法不能向不法低頭
這是電影裏多次出現的台詞,也是檢察機關的執法理念。
其實這也是樸素的正義觀,是正當防衛觀念的核心要義。
被打了為什麽不能還手,見義勇為有什麽錯,被反復折磨、欺辱,面臨重大人身安全,為什麽不能勇敢反抗?
是不是誰傷得重誰就有理,誰能鬧誰就有理?
正義應該有自己的底氣。
雖然這些奮起反擊的人並不是強者,無論從身體和氣勢上可能都不占優勢,他們平時也不愛打架,甚至不會打架,就沒打過架。
他們仍然有一種凜然之氣,因為他們堅信自己站在正確的一面,站在道義的一面。
高中生韓雨辰在廁所看到被霸淩的同學,他沒有躲事,他敢把衣服遞給被欺負的同學,雖然霸淩的同學人多、霸道,但是他也敢於正面對峙。他是一個男子漢。這樣的孩子長大了也更能成為一個不躲事、不怕事的人,更加有擔當的人,難道這不正是我們的期待嗎?
公交車司機張貴生看到女乘客被欺負,沒有裝作沒看見,在年齡、體能都不占優勢,寡不敵眾的情況下,仍然敢於出手,給整個公交車上的人都做了示範。在乘客眼中,在妻女眼中,他是一個英雄。如果沒有這樣一個人站出來,這個女孩和一整車的人能看到公義嗎?
為了給女兒治病而借高利貸的王永強,面對惡霸般的債主反復強奸自己的妻子,自己也屢遭折磨,忍無可忍撲倒債主劉文經,在劉文經威脅要回車取刀砍死自己的情況下,能不拼死反抗嗎?作為一個人,一個男人,你還能讓他怎樣控制和把握自己的限度和分寸。
那些以結果、限度、緊迫性、侵害行為終了為由來否定正當防衛的人,都是一種過度苛責。
是一種以事後的理性冷靜和清晰準確來評判當時的恐懼和慌亂,脫離了犯罪現場的特殊情景,是以冰冷的法律邏輯來理解人性和人的困境。
是將整體案件分段看待、切片看待,割裂了案件的原因和自然演進過程,讓案件在局部上成立在整體上卻不成立。
這種只看局部不看整體,忽視當時具體情形的判斷,必然扭曲了是非曲直,背離了常識常理。
從而產生一種錯誤的示範和導向,讓孩子學會了只能挨打而不敢反抗,或者盡量見事就躲,這樣盡量就能夠避免麻煩。
但其實並不會。不想惹麻煩,麻煩就不會找你了嗎?
就像王永強一家一樣,禍從天降,想躲也躲不開。
你看到別人被霸淩,你就走開。你被霸淩的時候,別人還會站出來嗎?
公交車有人受欺負都沒人管事,那麽你受欺負了呢,你的家人受欺負了呢?
人家跑到你家裏來欺負你,你躲無可躲又怎麽辦?
良心上過得去嗎?
這個世界從來不會自然而然地變得更好。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主張的是一種勇氣,一種敢於擔當的道義力量,是一種凜然之氣,一種社會正氣。
當人們在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時候,我們不能過於苛責。
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同時造成嚴重損害結果的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而且在制止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的時候,采取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傷亡的,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這些能夠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件,我們不能人為設定條件,在對於起因、時間、物件、結果、限度等條件的判斷,我們應該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設身處地地考慮防衛人的具體處境,能夠認定正當防衛的應該旗幟鮮明地予以認定。
既不能按照機械執法的慣性,套用法條,唯結果論,或者唯慣例論;也不能保守認定、模糊認定,明明應該法定不起訴的,而留有余地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者存疑不起訴。
我們支持法的態度不清晰、不明確,法就不敢堅決地對不法說不,就可能會對不法讓步和妥協,讓不法的目的得逞,讓正義無法得到弘揚。
勇氣其實是非常稀缺和脆弱的。
勇氣往往並不是來自於理智地判斷和精細地考量。
它來自於習慣,有時甚至是一時沖動,條件反射。
這種習慣來自於家人、學校和社會氛圍的營造和渲染,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如果他父親是一個見義勇為的人,而且還得到了社會的肯定,那麽他也可能會效仿,因為他也想做一個英雄。
但是如果他的父親因為見義勇為而被判刑且不能得到糾正,那麽他必然會對見義勇為有所猶豫。他父親公司的同事、親友、了解情況的乘客、聽說過這件事的公眾,以及這些人的親友就會透過自己的社群網路傳播一種理念,那就是不要管閑事。
為什麽喚醒正當防衛條款這麽難,因為它不是一兩個案例能解決的事,它需要千百個案例,需要讓正當防衛的理念成為共識,深入人心,成為社會習慣,再進一步成為每個人的潛意識和直覺反應。
讓大多數人都敢於出手,敢於管事,司法機關就要堅定不移、始終如一地支持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這樣一來,個別的勇氣才能變成習慣,習慣才能形成風氣,讓不法行為人人喊打,伸手就可能要付出代價,且無法透過代價要挾到任何利益。而社會就可以收獲到和諧紅利,也就是降低社會治理的成本,提高合法行為的產出效益。
讓法對不法一步不讓,不法才會寸步難行。
不法沒有市場,正義才能大行其道。
3.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
這句台詞在電影中出現過兩次,目前已成為法律界的共識。
所謂的機械執法往往也是一種流水線作業的職業疲倦感帶來的。
案子辦得多了,就會變得麻木,差不多就行了,為什麽要較勁?
好多人都覺得呂玲玲太較勁,兩次退補還不起訴,還非要找什麽刀,找什麽證人。明明有監控錄像為什麽還要這麽麻煩?為什麽要惹大家都不高興,案子遲遲辦不完。
因為呂玲玲沒有簡單地把它當做一個案子,她知道這個案子會影響王永強的一生,也會影響他家人的一生。
而且這個案子並沒那麽簡單,並不一樣,不能簡單地得出起訴的結論。
她為什麽在意那把刀?
因為如果刀確實存在,那就意味著王永強的辯解成立,當時債主劉文經不僅是揚言要砍死他,而且是真的有可能要砍死他,因為車上真的有刀。
再加上劉文經一貫對王永強的虐待、對王永強妻子的強暴,可見其暴力的一貫性。尤其是在王永強敢於反抗撲倒自己,劉文經已經惱羞成怒的情況下。
王永強已經被劉文經欺負怕了,對於劉文經將要實施的暴力十分確信,如果自己被殺了,妻子就要受到更加肆無忌憚地蹂躪。在驚恐和慌亂的作用下,王永強使用家裏的剪刀多次紮刺劉文經,導致劉文經送醫數日後死亡。
你要說這麽多刀完全沒有發泄的情緒,肯定誰都不信。
但是這些情緒是與劉文經將取刀砍死自己的恐懼混合在一起的,這是一種緊張、恐懼、發泄相混合交織的主觀心態。
雖然傷口多,但均不深,沒有致命傷,可見行為也並非完全沒有控制。
我們不可能苛責地要求王永強在防衛一名多次強奸自己妻子的人,還要完全沒有恨意。
我們也不可能苛責王永強紮刺的刀數太多,誰又能確定用把剪刀紮幾刀,才能確保對方完全沒有反抗能力。
不要忘了對方是將王永強直接鎖在鐵鏈子上的,這需要多大的暴力程度。
也正是這把刀太關鍵了,才讓劉文經家人這一方給轉移並拋棄了。
為了找這把刀,還要找看到過這把刀存在的證人。
同時,還要找到王永強的妻子證實這一直以來的暴力和強奸行為。
證實了這些才能證明防衛的原因和緊迫性,讓正當防衛這個證據鏈條被串聯起來。
而劉文經家人這一方就是千方百計地要將證據破壞掉,或者顛倒黑白。
電影的許多情節都反映了這場證據的爭奪戰。
韓明和呂玲玲為什麽要拼死與對方爭奪證據?
為的就是要還王永強清白,要還王永強一家一個清白的人生。
這哪裏是案子,這就是別人的人生。
輕易地一放手,按照慣例就可以起訴、判決,就可以應付差事,但是王永強一家就會被葬送。
王永強的妻子為什麽要跳樓,因為她受不了以孩子逼迫自己篡改證據,那樣她就把自己的丈夫害了,也毀了一家子的清白。她寧願去死也要守住自己和家人的清白,即使置未成年的女兒於不顧。
清白重不重要?它有的時候重於生命。
因為它是是非、它是公道、它是人心。
為什麽說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因為它關系到是非、公道和人心。
它不是一個任務,它不是一個活兒,它是別人的人生,我們必須將別人的人生放在自己的手裏來掂量掂量,我們必須要十分慎重地使用我們的刑事追訴權。
只有善意才能傳遞善意,而惡意只能換來惡意。
尊重和理解都是雙向的,只有司法者發自內心尊重和信仰法律,依法辦案,不畏千難萬險秉公執法,才會讓公眾信仰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的精神能夠確定性地實作。
法律不是冰冷的邏輯,法律是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三級高級檢察官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