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周顯】
美國一直在孜孜不倦地唱衰香港。
9月6日,美國的國務院、農業部、商務部、國土安全部、財政部聯合釋出了一份全名為【2021年7月在香港企業的營運及活動的風險的商務忠告的修訂版本】,一共16頁,用以「警示美國企業註意其在香港運作與活動的風險」。
這份簡稱為【香港商務忠告】的檔,媒體通常譯作【香港商務警示】。就字論字,用「警示」來轉譯「Advisory」,未免太強硬,也重復了後文的「warning」一詞。如譯作」建議」,又太溫和,顯示不出美國隱含的敵意。且譯作「忠告」,我認為這譯法正好顯示出美國政客一貫以來遣詞用字的心思和細膩。
這份檔是針對今年3月19日在香港立法會透過、3月23日刊憲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出中央政府越來越多地參與香港特區事務,其內容有4個重點﹕
1.【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勾結境外勢力」、「國家秘密」、「間諜活動」的條款「既廣泛又模糊」(broad and vague provisions)。
2.商人得防備此法的「域外法律效力」(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3.在港企業必須註意「被加強監察、潛在的罰款,以及因違反此法而引致的法律風險」(increased scrutiny, potential financial penalties, and legal actions for perceived violations………)。
4.由於美國對香港有刑事及民事制裁,企業得避免觸犯美國法律。
顧名思義,這份「修訂版本」是2021年7月16日由美國4個部門發表的一份名為【在香港營商的風險與考慮因素】(Risks and Considerations for Businesses Operating in Hong Kong )的更新。這一次參與者多出了一個農業部,原因不明。
2021年的檔是因應2020年6月30日由人大常委會透過的【香港國安法】而作出的針對性安排。相比2021年和2024年的兩份檔,前者大部份是對香港的制裁性立法,而後者則參照了一些近期的個案,以及指明了一些具體的細節。
如果要把2024年的這份檔引經據典,逐字反駁,寫上20萬字,也不足夠。因此,只能擇其大者、明顯者、荒謬者,簡單明快地一刀殺敵,尚請讀者原諒我的掛一漏萬。
檔舉出的一個例子,是在2020年和2021年,港府查封【壹傳媒】,以及拘捕其負責人黎智英和部份高級職員,控罪是——這段可精彩了——「經營日常生意運作,包括:遊說影響政府決策;根據香港政府的公開資訊作出市場分析和研究;作出盡職審查和會計活動;或在傳媒、非政府組織、智庫發表分析和評論,只是政府認為這些活動危害了國家安全。」
此外,這份檔也列出了那些犯人被拘捕的理由,包括:「印刷報紙文章,參加民主活動,對政府或中國共產黨表達意見,以及參加公眾活動。」
把「煽動」和「暴動」說得如此婉轉,所以我才會說「正好顯示出美國政客一貫以來遣詞用字的心思和細膩。」套用這邏輯,也許拉登也只是涉及策劃了飛機乘客在機上的一些活動,而美國政府「認為這些活動危害了國家安全」。
就國家安全立法是全世界皆有之事,美國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在1947年透過,英國則把以前的三條【官方機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整合成【國家安全法】,並在去年年底生效,其中明文規定「揭露商業機密」也屬於間諜活動,香港反而並無相關條文。所以,美國人指責香港國安法會影響商人掌握資訊,但從法律看,在美國和英國收集與釋出商業資訊,肯定危險得多。
至於「域外法律效力」,檔特意指出,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7月3日宣布以每人100萬港元的金額懸賞通緝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及羅冠聰在內的8名海外流亡港人,罪行包括勾結外國勢力及反華政客組織、請求外國制裁香港法官、破壞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在社交媒體上鼓吹「港獨」「台獨」等,且在流亡期間持續違反【國安法】,上述種種指控累加,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實際上,「域外法律效力」的發明者不是別人,正是美國,並名為「長臂管轄權」(long-arm jurisdiction)。這本來指的是美國地方法院將管轄權延伸至州外乃至國外。初時這只限於民事,後來隨著美國霸權的強大,伸延到刑事,甚至不惜為此肆意侵犯其他國家的主權。
2011年,美國特種部隊在巴勒史坦格殺拉登。2020年,川普頒布了【第13936號行政命令】,把包括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內的11名內地、香港官員列入【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封鎖人員】制裁名單。不消說,它的西方盟國也會照單執行。
這些都是美國「域外法律效力」的體現,香港不過是懸賞通緝,對比起美國,可未免太文質彬彬,太溫良恭儉讓了。
檔還提到,美國除了制裁上述的中國官員以外,也對俄羅斯和伊朗公布了人員和經濟制裁,因而特別提醒美國人,不要因和這些被制裁物件有所往來而觸犯了美國法律。固然不排除有此可能,但這是美國人犯美國法的問題,可不關香港國安法的事呀!
至於說到犯了此法有可能被凍結戶口,也是美國的強項。
從2001年起,為了反恐,稍有懷疑,先凍結戶口,這在全世界已成常態,正是美國的發明。今日香港金融產業受到阻礙——如開戶困難,提取現金、收支巨款被詰問,動輒凍結戶口——資產階級怨聲載道,正是金管局因應美國的反恐要求而實施,在以前,可沒有這些事兒。如今美國居然倒打一耙,拿這來說事,端的是夫復何言!
美國檔批評此法有淩駕於司法系統的權力,例如第44條,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主審相關罪行,又如維護國家安全會議是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以及第56條說,此法可由「香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案偵查,可送交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構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檔當然沒提第56條的先決條件是第55條,即必須是:一,案件涉及外國勢力而港府管轄有困難;或二,港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或三,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由於門檻太高,截至目前,此條款尚未執行過,即便是以【壹傳媒】/黎智英案如此惡劣,也沒動用,證明此條只是備用之法。
相比起美國的「Treason」罪,共有兩種,分別譯為「叛州」和「叛國」。前者如1842年羅德島的「Dorr Rebellion」,主角Thomas Wilson Dorr成立了一個平行州政府,但仍然承認聯邦政府,因而只是「叛州」,不是「叛國」,在羅德島受審,被判終身監禁,但最終只坐了一年牢。1859年的John Brown則因搶劫軍火庫並企圖造反,被捕後,總統布坎南無可無不可,維吉尼亞州長則堅決由州法院審判,被吊死了。
只要是在主權國家,勾結外國勢力來分裂國家的行為,絕對是叛國,這是舉世通則,除非是沒有實權的附庸國,才會任人擺布。如果是使用武力手段來分裂國家,但不涉及外國勢力,就算不適用國家安全法,最低限度也是暴動,若按美國法律,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
要說唯一的不同,則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條文有說「不論是否使用武力」,也是有罪。相比在美國,則如果只是說話討論、傳媒散布,甚至是在州政府公開討論,聯邦政府不管,但也不會批準;不過如果有州份要切實執行脫離,嘿嘿,聯邦政府幾乎必然發動戰爭,敉平分離主義,就像1861年至1865年內戰,戰死20萬人,受傷42萬人,也要把分離主義者翦除。
有趣的是,縱然支持分離主義並不犯法,但在2006年,阿拉斯加州的最高法院主動判決,分離主義違反了該州的法律。
美國這份檔最令人噴飯的內容,是它提醒了一件事實:在今年5月,香港法院判決【願榮光歸香港】可被用作煽動,頒令禁止傳播、演奏、印刷這首示威歌曲的內容。
還有一單更加令人蹲下噴飯的,是批評2021年透過的【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專門針對網上「起底」,即「人肉搜尋」、「網上公審」﹕獲授權人士如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犯所訂罪行,則可在無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該人,刑罰最高是罰款100萬元、入獄5年。
要知道,檔的標題是:【香港商務忠告】,表明物件是美國在港商人,莫非這些商人也會唱【願榮光歸香港】,會玩網上「起底」?這可太滑稽了吧?
還有,檔所說的市場研究員、評級分析員、盡職審查者等等,其日常工作包括和美國官員聯系。此外,外國傳媒、學術機構、智庫、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也不排除會發表「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然而,也許令美國政府很「失望」的是,截至目前,並沒有任何一位美國商人因觸犯香港國安法而被檢控。
說來說去,自立法以來,因觸犯國家安全法被香港政府拘捕的美國公民只有一位,就是何謝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John Clancey,他有一個中文名叫「關尚義」。他是反對派組織「民主動力」的司庫,而這組織的召集人趙家賢,以及兩位發起人何俊仁和李卓人,3人現在均在獄中。由此可知John Clancey的主要身分,律師只是其副業。
這份檔的荒謬之處實在太多,就不一一列舉、駁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