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相衛,弟子子臯為獄吏,刖人足,所跀者守門。人有惡孔子於衛君者,曰:「尼欲作亂。」衛君欲執孔子。孔子走,弟子皆逃。子臯從出門,跀危引之而逃之門下室中,吏追不得。夜半,子臯問跀危曰:「吾不能虧主之法令而親跀子之足,是子報仇之時,而子何故乃肯逃我?我何以得此於子?」跀危曰:「吾斷足也,固吾罪當之,不可奈何。然方公之獄治臣也,公傾側法令,先後臣以言,欲臣之免也甚,而臣知之。及獄決罪定,公憱然不悅,形於顏色,臣見又知之。非私臣而然也,夫天性仁心固然也。此臣之所以悅而德公也。」
——【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解析:註重司法的社會效用
春秋時期,特別是孔子生活的春秋末年,禮制逐漸失去調整社會秩序的強有力作用。孔子引仁入禮,改造了西周以來的禮制,為法秩序構建提供了價值指引和規範基礎。【論語·子路】中所謂「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正表明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儒家思想對法在指引、教化等方面積極作用的肯定。
1.相容仁愛之心與法治精神,達成法與情的司法目的
作為法家思想集大成者的韓非提出了以「法治」代替之前的「禮治」的觀點,反對將道德作為政治統治的標準,但他並沒有否認道德的價值,正如其在【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中參照孔子的話:「善為吏者樹德,不善為吏者樹怨。」但法律如何具體適用、任用什麽樣的人擔任執法官等諸多問題,卻未能在實踐中得到系統性解決。韓非認識到在實施法度的過程中只有做到公正,才能得到百姓的自覺遵守與服從,即達到「以罪受誅,人不怨上」的效果。子臯為獄吏時,不僅認真推敲法令,判斷對有罪者是否應刖足,而且在施刑時秉其「仁愛」的天性,表現出了對被刖足者的憐憫、同情。正因如此,被刖足者雖受酷刑,但對施刑者不僅不怨恨,反而持理解的態度。
這則關於儒家人物的故事,在【孔子家語】中也有類似記載。韓非借此故事說明,相容仁愛之心公正嚴格執法,哪怕是實施嚴刑重罰,也不會招致怨恨。掌權者要依法辦事,更要仔細謹慎,同時仁愛之心不可或缺。只有在法律的限度內處理得當,法與情才能夠相容。可見,仁愛之心與法治精神不相違背,犯罪者也該得到應有的同情和關懷。這一點在當代刑事訴訟法「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任務中得到了傳承。
2.提升司法的道德能力,充盈法治的道德底蘊
毫無疑問,當代新中國的法治與韓非所稱「法治」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子臯為受刑者著想、保證刑法實施公正性的做法,仍然值得當今的司法人員借鑒。正如西方法諺雲:「法乃公正善良之術。」實踐中,由於法律規範的滯後性、演繹邏輯的局限性、證據資訊的不完全性,法官在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律評價時,會進行一定的自由裁量,而司法實踐表明:受時代歡迎的法官,是那些能夠在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進行綜合考量,實作法安天下與德潤人心有機統一的法官;是那些既關註當下案件的裁決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否接受,又註意運用良善的司法裁決方法和技巧,實作良好的道德效應和社會引領的法官。
3.推動法律與道德融合,厚植發展的法治土壤
【韓非子·用人】:「釋儀的而妄發,雖中小不巧;釋法制而妄怒,雖殺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禍歸乙,伏怨乃結。故至治之國,有賞罰而無喜怒。故聖人極有刑法,而死無螫毒,故奸人服。發矢中的,賞罰當符,故堯復生,羿復立。」依這段記載,要建立「至治之國」,就必須擺脫喜怒的牽絆,專依法律來實施刑罰。「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良法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是因為良法是成文的道德,法律與道德協同發力,法安天下,德潤人心。依法施刑而讓民眾信服,正表明法律作為權威或準則已深入人心,法律規範成為人們內心評判是非曲直的標準和引導人們言行舉止的規範,所以即使有人因違背了法令而受到處罰,也心甘情願地接受、服從處罰,更不會怨恨執行法律的個人。
資訊來源:智慧普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