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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鹽厘光緒年月三合公爐五十兩銀錠

2024-05-13國風

清代的鹽法基本沿襲明代的鹽稅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銷制、官運商銷制、商運民銷制、官督民銷制、官運官銷制,其中影響最大、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銷制,即竈戶所制之鹽,必須賣給國家特許的場商,運商或散商納稅後取得引票,並憑引票在指定的地點向場商購鹽,在規定的地區販賣,所以稱引岸專賣制。「引」即引票,是鹽商納稅後獲得的準許其販鹽的憑證。「岸」即鹽商被指定售鹽的地區。鹽稅分為鹽稅正課、鹽厘和鹽稅附加三種。鹽厘創立於兩淮地區,是指對鹽征收的透過稅。鹽厘由各地的厘局或駐軍設卡征收,由各省督撫或統兵大員支配。鹽厘的稅額很重,以淮鹽為例,每經過一卡,一包100斤的鹽,便要征收500文錢,稅賦頗為沈重。同治年間曾國藩任兩淮鹽運使時,整頓鹽法,降低了鹽厘。五河縣地處安徽省東北部,淮河中下遊,因境內淮、澮、漴、潼、沱五水匯聚而得名五河。五河歷史悠久,唐代名為古虹,南宋鹹淳七年(1271年)置五河縣,屬淮南東路淮安軍。五河之名至今已九百余載。兩淮是著名的產鹽區,有鹽場23個,生產的海鹽行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太平天國運動以後,兩淮各處設卡抽收鹽厘,淮鹽每包約需錢二千文。同治二年(1863),兩江總督兼鹽政曾國藩核定章程規定,在五河、正陽關設立二卡,票鹽自西壩出湖,每包各完厘錢五百文,他卡不準重抽。